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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江苏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3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财综[2001]146号、苏价服[2001]272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监督工作,确保设计施工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抗震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范围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设计审查费,用于审查工作日常支出。

  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审查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查项目的建筑面积或工程预算的千分比计收(具体标准见附表)。对于初步设计阶段需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建筑工程(含超限高层及防震减震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可在抗震设计审查结束时收取设计审查费,也可在施工图设计审查结束时收取此项费用;其它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在施工图设计审查结束时收取设计审查费。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免收此项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市及市以下技术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一致,复查费用由复查申请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意见不一致,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标准按照设计审查费用标准的50%收取。

  四、切实加强设计审查收费的管理,规范审查收费行为,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禁擅立审查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扩大审查收费范围。

  五、该项收费必须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收费前,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支付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的审查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表:江苏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
  附表:
  江苏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

  一、民用建筑工程
  注:以上收费最高收费额不超过12万元,如有超过,按12万元计收。

  二、业建筑(含构筑物)、市政工程

  三、说明
  1、以上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在省定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2、改、扩建工程审查费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
  3、凡同时进行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的,收费标准按收取标准乘以抗震调整系数计收,
  凡不需要进行抗震设计审查的,收费时不得乘以抗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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