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劳社就[2004]198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关于外国人入境就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为发挥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管理工作,为使用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的企业就近提供服务,经研究决定,我厅委托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行政许可。委托后,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实施所辖市范围内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行政许可,开展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工作,各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具体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按照我厅《关于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管理授权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3)86号)提出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职能部门、确定工作人员、建立完善制度、配备场所设施等接受委托必须具备的条件,抓紧落实,做好接受委托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后的分管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情况(见附件),于12月10日前报我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省就业局)。
二、我厅将对各市准备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具备条件与否,分步实行委托。对已具备条件的市,由省厅发文委托,同时颁发和启用由我厅统一制作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人在浙就业许可专用章”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许可专用章”。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市,要求在2005年6月30日前达到要求,待条件具备时委托。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市,不实行委托,所辖市范围的行政许可,仍由我厅实施。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