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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8 生效日期: 2004-11-08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政办发[2004]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依据、原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为依据,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进行。清理重点是内容涉及行政许可、收费、摊派、处罚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凡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与上级政策规定相违背的,无法定依据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规定权利义务的,以及因所规范的事项已完成、因时间推移已自然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清理工作安排
   市政府印发、批转及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转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谁主管,谁清理”原则,由市政府主管部门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的文件目录,逐个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的清理意见及修改或废止的理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共同负责实施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反馈表》,于2004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径送行政中心2号楼7楼行政法规处)。市政府主管部门对认为需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重新起草并附上修改说明,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重颁;对需要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废止理由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废止。《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湖政函(2004)11号)中已明确要求修改但至今尚未完成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主管部门应抓紧完成修改稿的起草和上报。
   市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本通知要求,由各制定发布机关自行清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本通知要求,对本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清理部署。

  三、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年检年审、颁发资格(资质)证书、收费以及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内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能否有效地得到保障,也直接影响到各级政府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的基本要求,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具体工作。因此,各地、各部门领导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完成清理任务。
   严肃行政纪律,明确法律责任。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清理不彻底,违法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极易造成工作被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力求清理工作全面、细致。因组织领导不力或部门利益驱动,致使清理工作不落实,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仍使用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此引起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败诉的,要追究有关行政机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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