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4]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4)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04年10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560元、62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4.8元、5.4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所有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统一为62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统一为5.4元。
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