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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1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以下简称《检查办法》)已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检查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既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就切实做好《检查办法》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检查办法》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是开展行政许可监督的重要目的。《检查办法》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对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这对于深入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监督行为,提高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的权威和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廉政建设,加强从严治政,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检查办法》,并狠抓落实。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行政许可监督制度,使群众学会通过法定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认真落实《检查办法》规定的各项监督制度
  认真落实《检查办法》规定的各项监督制度,是做好政府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根据《检查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当前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层级监督制度:1.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2.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许可决定备案制度;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投诉、举报制度;4.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公告制度和从事行政许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5.行政机关定期自检和定期统计、分析、评价上报制度;6.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二)严格执行“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凡是承担行政许可职能的机关都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监督检查制度;2.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3.对被许可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抄告制度;4.对重要设施、设备和重要生产经营场所自检、备案执行情况检查和指导制度。
  (三)开展专项行政许可执法检查活动。按照《检查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本市的行政许可执法状况,在明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行政许可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许可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政府法制机构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做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的法定职责
  行政许可监督工作是全面推进行政许可的关键性、基础性的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检查办法》,加强行政许可监督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真正把这项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级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施《检查办法》进行专门研究和部署,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并在11月30日前,将实施情况书面报市法制办。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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