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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监察局关于实施《就业帮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6 生效日期: 2001-07-16
发布部门: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监察局
发布文号: 宁劳社[2001]94号、宁价费[2001]257号、宁监发[2001]14号

为积极扩大就业,加快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委《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的精神,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帮扶就业困难群体,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就业帮扶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帮扶证》的发放对象和范围
  《就业帮扶证》的发放对象为本市城镇自谋职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尚未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需要特别帮助的以下就业困难群体:
  1、夫妻双下岗、双失业或一方下岗、一方失业的人员;
  2、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下岗失业人员;
  3、男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1966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年龄较大的下岗失业人员;
  4、已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
  5、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军属、烈属、台属。

  二、优惠政策
  (一)持《就业帮扶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享受宁劳就(1999)7号文件中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政策外,自开业之日起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1、下列16项收费、基(资)金3年内免征;
  工商管理费、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各种会费、各种查询费、各种证件证书工本费、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文化市场管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治安联防费、人防建设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下列2项收费3年内减半征收;
  卫生许可证所需健康体检费和食品抽样检测费;
  3、3年内缓征排污费;
  4、禁止强行征订各类书报杂志和摊派其他各类费用。
  (二)减免职业介绍费和人事档案代理费
  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持《就业帮扶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3年,5年内免收人事档案代理费。
  (三)减免职业培训费
  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就业帮扶证》,享受政府免费职业培训3年,也可参加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种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后半年内上岗且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就业帮扶证》的使用
  优惠政策和减免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并印制在《就业帮扶证》上。减免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减免范围外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认真逐项填写《就业帮扶证》自谋职业交费情况栏内容,开具收费票据。对违规收费的,持有《就业帮扶证》自谋职业人员有权拒交,并应向市或区物价、监察部门举报。

  四、《就业帮扶证》的发放和管理
  1、属《就业帮扶证》发放范围内的人员,应向各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领证申请,由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调查并公示,确认符合发放条件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一寸照片三张、本人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就业帮扶证申领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劳动和保障部门审批后,领取《就业帮扶证》。
  2、各级物价、监察部门对《就业帮扶证》实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查处乱收费行为。对乱收费行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3、《就业帮扶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监察部门监制,并实行年检制度。《就业帮扶证》只限于本市城镇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本人使用,凡涂改、伪造、转借或冒领及未经年审加盖年审印章的《就业帮扶证》一律无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监察局
  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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