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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4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4 生效日期: 2004-08-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发[2004]108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省局经研究决定,2004年继续开展全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今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紧密围绕全省地税工作重点,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基层税收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税收执法水平。

  二、检查内容
  2004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为:《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实施情况;基层税收征收管理情况。检查以2003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主要内容是:
  (一)对各级地税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检查,重点是:
  1、是否认真组织《行政许可法》学习、培训,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是否在办税场所公布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3、是否按照总局和省局的通知要求,明确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税务行政许可的受理和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工作,并按照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及时调整工作流程;
  4、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5、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6、对各地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否按省局的要求做好清理工作;
  7、对总局和省局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否认真贯彻落实。
  (二)对各级地税部门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的检查,重点是:
  1、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全面落实到位;
  2、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
  3、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个人所得税重点管理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5、有无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有无违规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6、有无违规审批减免税,特别是对国家严格控制的钢铁、电解铝、水泥三大行业的企业实行减免税;
  7、延期缴纳税收是否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逐级报省局审批,滞纳金是否严格依法加收。
  (三)对基层税收征收管理情况的检查,重点是:
  1、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核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确定的所得率是否符合总局规定的所得率标准;
  2、对“双定”户“定期定额”的核定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及时调整定期定额;
  3、是否按规定印制、发售、开具、保管、缴销发票;
  4、简易处罚程序是否严格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
  5、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是否严格按规定实施,并做好货物运输发票的管理,全面加强货物运输行业税收征管。
  (四)应该上划省局直属一分局征收管理的税、费、基金,是否按规定执行。
  (五)2003年税收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市、县(市、区)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面应达到100%。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低于30%。省局也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各地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检查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和办公纪要,检查有关涉税文件(包括政府涉税抄告单);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税收执法卷宗、文书;
  (四)调阅有关电子文档;
  (五)询问被检查单位执法人员有关情况;
  (六)必要时可延伸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七)其他方式。

  四、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8月25日至9月15日为自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省局重点检查时间为10月11日至10月20日);10月20日至11月1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执法检查的处理
  (一)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分别制作《税收执法检查处理意见书》和《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检查处理意见书》可送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被检查单位对《税收执法检查处理意见书》可陈述理由、说明原因。但《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一经作出必须不折不扣执行。
  (二)对自查发现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应提交本级地税部门进行集体研究,及时整改。
  (三)执法检查中发现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的,执法检查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地税部门反映。
  (四)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税收过错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应及时移送。

  六、执法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为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为建设“平安浙江”而聚财的观念,充分认识今年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时高质量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位局领导具体负责,并由各级地税机关法制部门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地税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4年税收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2004年税收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及《2004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见附件),并由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
  (五)各级地税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市局确定的重点执法检查单位,市局应逐个下发《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认真进行整改;省局确定的重点执法检查单位查出的问题,省局将逐个下发《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要求限时整改。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机关应在本辖区内,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六)被检查单位收到《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在执行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向执法检查工作机构报告执行结果,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七)各市局应于2004年10月30日以前将执法检查总结报告报送省局。市局总结报告应包括所属县(市)局检查工作情况。
  (八)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工作机构应做好执法检查卷宗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附件:1.2004年税收执法检查(自查)情况统计表(略)
   2.2004年税收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2004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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