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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合资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3 生效日期: 2004-08-0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政发[2004]37号

为了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和海内外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全力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市领导联系民营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合作企业)的工作机制。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市领导与合资合作企业对口联系制度,市领导定期到企业了解情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主动预约上门服务工作制度,及时为合资合作企业排忧解难。市投资促进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对企业合资合作涉及的事项实行搣一条龙攠服务。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

  二、加强对民营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业务指导。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民营企业与海内外企业合资合作专家咨询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在合资合作谈判过程中无偿提供政策、法律、技术、翻译等方面服务,促进我市民营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成功进行合资合作

  三、创造条件,多方支持,确保合资合作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的要素供给。
  (一)凡与世界500强企业成功进行合资合作,投资强度达到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确保其生产经营用地需要,土地价格按规定标准(同一地段综合价)下浮20%;凡与世界相关制造业龙头企业成功进行合资合作,投资强度达到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优先安排其生产用地,土地价格按规定标准(同一地段综合价)下浮10%。对于特别重大的合资合作项目,其用地实行一事一议,可享受更加优惠政策。
  (二)凡与世界500强企业和海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成功进行合资合作的,按照其生产用电的实际情况,专门落实有序用电计划,努力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运转。

  四、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鼓励和支持合资合作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
  (一)对市本级和市区的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或登记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在竣工验收后,市本级财政给予6%的贴息,设备投资额由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核定。各县(市、区)也要加大财政贴息力度,支持本辖区合资合作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资合作企业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经批准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技术改造项目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五、鼓励和支持合资合作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经有关部门考核,由同级财政部门酌情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经立项和核准后,在税前按实列支;当年此项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六、合理减免有关税费,保证合资合作企业参与公平市场竞争。
  (一) 对生产性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现两免三减
  半政策,根据税法规定到期后,企业当年获利300万元以上的,根据利润总额的5%予以奖励。
  (二)合资合作企业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企业由于合资合作,新增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3年内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以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涉及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土地使用费等有关规费,以及涉及资产评估、验资、公证、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企业实际负担情况,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价格优惠基础上再享受企业实际负担费用50%的优惠。

  七、加大对合资合作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对合资合作企业可推行报单质押等金融业务,保证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的配套资金需要。改进外汇管理,对合资合作企业尽可能简化出口核销手续,放宽出口远期收汇期限;放宽外汇帐户管理,允许开设多个外汇帐户方便企业办理外汇清算;鼓励合资合作企业积极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保险保费补助比例由原来50%提高到70%。

  八、鼓励民营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进行品牌合作,扩大其品牌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与世界500强企业或海内外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后,以我市民营企业产品品牌进行生产和销售并持续3年以上的,视同获得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享受市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对民营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实行重奖政策。凡与世界500强企业或海内外行业龙头企业成功进行合资合作的民营企业,实际利用外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在外资全部到位并实际投产一年后,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在外资全部到位并实际投产后,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实际利用外资达300万美元以上的,在外资全部到位并实际投产后,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可在市政府扶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中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民营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后,生产场地不迁移的,其企业隶属关系不变,统计口径不变,税收体制不变。

  十一、合资合作企业继续享受合资合作前民营企业已经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他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可比照以上政策规定执行。

  十二、世界500强企业以上年国际权威组织评定结果为依据,海内外行业龙头企业主要根据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企业总体实力等因素,每年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计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有关县(市、区)进行评定后予以确认。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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