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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9 生效日期: 2002-01-29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发[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及上级法院制定的管理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管理使用的相关规章制度,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安全并充分发挥作用。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各级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一并下发执行。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法发〔1999〕28号)、《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法发〔2001〕15号)、《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的需要,为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审判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工作质量而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利用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建设计算机局域网和广域网,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辅助管理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建设。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要坚持为人民法院二十一世纪“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管理服务的宗旨,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先进管理手段,逐步实现人民法院办公、办案和其他管理工作现代化。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信息中心和网络管理中心,各高级人民法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信息中心和网络管理中心,各中级人民法院为市(地区、自治州)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信息中心和网络管理中心,各基层人民法院为法院网络系统的基层用户单位。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建设单独的计算机局域网和联通各派出人民法庭的计算机广域网。为保证网络畅通,实行有效的网络管理,并方便技术人员培训,网络设备和系统数据库必须遵照《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法〔1996〕54号)文件要求的统一技术标准。


    第五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的实际运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克服重视建设,轻视应用,忽视管理的倾向,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系统应用,发挥系统效益。
  在各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运行过程中,必须有系统管理员、系统数据库管理员、系统安全管理员、内部网站管理员以及其他足够的专职技术人员。网络规模较小的人民法院的技术人员可身兼数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应首先确定系统功能,根据功能要求确定网络规模并选定系统应用软件,根据系统应用软件的要求,确定系统硬件配置。


    第七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硬件部分包括应用服务器(双机热备份)、文件和打印服务器、内部网站服务器、邮件服务器、视频点播服务器、网络安全服务器、网管工作站、网络设备和桌面计算机等设备。各高级人民法院、经济条件好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应用服务器应安装小型机并采用双机热备份技术,使用UNIX网络操作系统;经济欠发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应用服务器可使用高档微机,安装NT网络操作系统。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开发或使用的网络应用软件的基本功能、业务流转模式与上下级法院数据交换、基本数据结构、司法统计接口、标准代码表、域名与IP地址等,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标准,并能够自动填充司法统计案件管理信息表。已经建设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人民法院,可将应用软件按照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升级改造,没有建设网络系统的人民法院,可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网络应用软件,也可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技术标准自行开发软件。各级法院应尽可能避免低层次重复开发,造成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


    第九条 应用软件系统功能应具备完备性、先进性、实用性、稳定性,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使计算机网络管理技术在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中得到全面应用,同时,根据法院工作的变化和发展,应用软件系统应当具备可扩展性和易维护性。


    第十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要充分考虑法院开庭审判的需要,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审判法庭内法官庭审使用的设备相联接,满足法官在开庭审判时调阅、查询相关信息资料的要求。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要充分考虑法院工作的需要,使之与视频会议系统、通信系统相联接,以适应法院系统审判信息资料、法律法规信息资料、图像信息资料和其他信息资料传输、储存、开发、运用的需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要特别重视系统的安全性。各级人民法院在进行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时,必须与保密设施的建设同步进行,报经同级保密部门审批后,才能投入使用。安全保密设备必须使用国家保密局推荐的产品(包括网络安全检查、网络安全防范、网络安全隔离、电磁泄漏检查、电磁泄漏防范等)。根据国家保密部门的要求,法院内部使用的计算机局域网、广域网必须与对外链接的因特网实行物理隔离。


    第十二条 系统应用软件要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数据不被非法窥视、修改、删除。为保证系统运行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系统必须有运行日志,流水记录各计算机上网的各种数据。


    第十三条 为提高系统可靠性,系统要具备实时数据备份功能,还要用磁带、光盘等对数据定期备份,以保证不被丢失,主要网络设备要具备一定比例的冗余。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方案必须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级人民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方案应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批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设方案,其他法院的建设方案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批。“九五”期间已经审批通过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方案不再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成并经过半年运行后,可申请验收并与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进行广域网联接。各级人民法院应将验收申请逐级上报至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验收。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验收各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单列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其他法院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验收。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方案审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要求的基本功能、业务流转模式与上下级法院数据交换、基本数据结构和标准代码表等技术标准和广域网联接专线方式、系统运行报告、系统安全措施、系统应用等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广域网互联采用2M数据、语音、图像“三网合一”专线,各高级人民法院至中级人民法院之间广域网互联采用何种方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各中级人民法院至基层人民法院之间广域网互联采用何种方式由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指导。
  经济条件较好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选择广域网联接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法院工作中需要的专线通信和视频传输的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网站建设管理。高级人民法院建设网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网站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已建网站按照上述规定补报。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为“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服务是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根本职能,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是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加快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现代通信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加快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步伐。
  为了加快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的要求,参照《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制定《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

  一、系统现状
  “九五”期间,按照《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法〔1996〕54号)和《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法〔1996〕55号)的要求,经过各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努力,全国法院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1、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统一了网络设备、数据库和代码表,为广域网互联和网络管理提供了便利、实用的基本条件。
  2、北京辽宁上海江苏福建河南广东海南等八个高级人民法院,“九五”期间完成了本单位的计算机局域网络建设,实现了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代表的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系统的广域网互联,实现了全市法院办案网络化,信息管理电子化和部分下发文件无纸化。这些工作为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3、上列八个高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吉林山东四川、南京、青岛、大连、成都、哈尔滨等高、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发法院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为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各种技术标准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九五”期间全国法院建成约300个计算机局域网,这些法院计算机网络的建立和普遍使用,使法院干警普遍掌握了现代办案办公技能,信息化意识得到增强,办案、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了领导方式、工作方式的转变,并开始形成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法院工作业务的专业队伍。
  但从整体上看,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还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院工作信息化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部分法院领导对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够,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第二,全国法院系统尚未形成完整的网络建设技术标准;第三,应用软件低水平重复开发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了人力和资金的浪费;第四,管理规范不一致,安全保密制度不健全;第五,建设发展不平衡,东、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存在很大差别。

  二、总体目标
  根据我国国情和人民法院工作的特点,“十五”期间全国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各级人民法院建设计算机局域网,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辅助管理、司法档案管理、司法统计管理、办公和司法行政管理等,逐步实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各项工作的计算机化管理;全国法院系统建设计算机广域网,实现审判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交换、资源共享。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计算机网络建设的基础上,探索实现远程调档取证、异地诉讼办案等功能。

  三、建设原则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原则是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一)统一领导。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网络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领导,组织精干的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落实建设资金,制定具体措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建设计划。要抓紧系统建设并重视系统应用。
  (二)统一规划。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和资金密集的系统工程,为确保系统发挥整体效益,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划指导下,由各级人民法院遵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协同建设,共同发展。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制定本辖区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特别重视系统建设的实用和实效,以便建设资金和信息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计算机网络建设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经验收后方可入网。
  (三)统一标准。为保证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顺利进行,为广域网互联和网络管理提供方便、简洁的基本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下发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各种技术标准,包括网络基本功能、业务流转模式与上下级法院数据交换、基本数据结构、司法统计接口、标准代码表等。各级人民法院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各种技术标准,不得各行其是。
  (四)重视网络安全。要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中安全保密措施和制度,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各级法院都要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保密技术,确保法院系统计算机网络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至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广域网互联的安全保密系统,在国家安全保密主管部门的配合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至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广域网互联的安全保密系统,在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协助下,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建设。
  要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安全保密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集中开发与普遍建设相结合。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网络应用软件技术标准,在辖区内统一开发软件。根据统一应用软件和系统任务的要求配置硬件系统,加快建设进度。

  四、主要任务
  为实现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总体任务目标,加快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的进程,“十五”期间,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大力推进计算机网络建设。2003年底前,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本建成计算机局域网,通过验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广域网互联;2005年底前,基层人民法院基本完成计算机局域网建设,通过验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广域网互联,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进行建设。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经济条件较差的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应从实际出发,可根据经费状况决定网络功能和规模,但应当首先实现其基本功能,特别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可以用一台计算机与上级法院联网。
  (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开发“最高人民法院信息系统”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系统”。2002年起,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使用新版“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系统”,“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系统”的数据库结构、表间数据校验规则和代码表将对法院系统公开。已经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技术标准和新版司法统计“案件管理信息表”的要求,与合作伙伴共同完成正在使用应用软件的升级改造工作,以利于与最高人民法院广域网互联。
  (三)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至高级人民法院开通2M数据专线,采用数字复用技术,在数据专线上实现专线电话、无线通信指挥调度、计算机联网、图像传输功能,实现“三网合一”,2M数据专线两端安装保密设备,保证数据传输安全、可靠。2M数据专线扩大了专线带宽,提高专线电话通话能力,保证了计算机联网通道带宽,增加了图像传输能力,可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传输审判现场图像和其他图像信息。高级人民法院对下联网的专线方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经费能力和当地通信设施状况规划设计,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四)2002年开始建设公文、审判信息无纸化传输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依托电子认证、电子印章、数字签名等技术,逐步实现会议通知、正式公文、领导讲话、工作简报等无纸化传输。
  (五)积极筹建人民法院公众信息网网站。为公正司法,保证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十五”期间,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建设法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开审判案件的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诉讼档案和文书档案管理,提高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水平,逐步实现档案载体电子化,方便档案利用,提高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重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规定,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协调指导力度,健全机构,充实人员。
  (二)为保证网络建设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有专门的技术队伍,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建立相应机构。要结合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应用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争取用三至五年时间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队伍。
  (三)网络建设的硬件系统建设和软件开发工作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聘请计算机专家作为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顾问,指导帮助法院的网络建设工作。
  (四)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是《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中的重要项目,各级人民法院要重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建设经费落到实处。根据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计算机网络建设所需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网络建设的实际需要,作好所需经费预算,并加强对建设经费的管理。
  (五)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计算机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根据各级法院网络建设的进展,不定期召开各种会议,组织研讨,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每季度下发《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情况通报》,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情况,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情况通报》,加大系统建设的宣传和指导力度,统一思想,交流经验,探讨方案,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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