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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逮捕朱本美的报告”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3 生效日期: 2001-04-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2001年3月20日“关于提请许可逮捕朱本美的报告”,现经2001年4月13日省九届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许可对朱本美予以逮捕。
  此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01年4月13日

  关于提请许可逮捕朱本美的报告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连检批字(2001)第1号《关于提请许可逮捕省人大代表朱本美的报 告》,该院立案侦查的朱本美涉嫌贪污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60条第 1款、第 132条之规定,应当逮捕。因犯罪嫌疑人朱本美系江苏省第九届人大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30条的规定,特报请省 人大常委会许可。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犯罪嫌疑人朱本美,女,37岁,汉族,江苏省江宁县人,大学文化,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系连云港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主任。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院前路7号。
  经查:犯罪嫌疑人朱本美1994年5月和田宗庆(时任连云港卫生检疫局局长,现任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拟批捕)策划利用公款在南京购买商品房增值,据为已有。由朱本美 具体操作。犯罪嫌疑人朱本美利用时任连云港卫检局主管会计的职务之便,分别于1994年5 月26日至11月18日先后多次采取做假帐的手段,将连云港市卫检局公款48.5万元人民币汇 至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套住房。并于1996年10月29日以朱本琴名义(朱本 美之妹)办理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1998年“三检”合并(动植物检疫局、卫生检疫局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合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清理固定资产时仍隐瞒没登记。为了对付检查,朱田二人经过策划,还准备了40多万 元已入过帐的单据存根联抵帐。
  犯罪嫌疑人朱本美在此案中的主要作用是:
1、多次做假帐将单位公款转到为购房开设的帐户;
2、以其妹朱本琴的名义购房并办理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占为己有;
3、和田宗庆共同策划,用已入帐的单据存根充抵购房款。
  犯罪嫌疑人朱本美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同案犯罪嫌疑人田宗庆亦有供述在卷;还有记帐凭 据、南京市商品房  买卖契约等证据证实。另外,犯罪嫌疑人朱本美还有其他贪污公款问题尚 需进一步查清。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本美利用担任单位主管会计的职务之便,和田宗庆相互勾结,采取做假帐的手段,将公款划出购房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 182条之 规定,已涉嫌贪污犯罪,拟依法对朱本美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特此报告,请予许可。
  附:朱本美贪污一案的情况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2001年3月20日


  关于朱本美贪污一案的情况
  一、受案和审查过程
  本院2001年3月23日接到连云港市检察院连检审批字(2001)第1号《关于提请许可逮捕省人大代表朱本美的报告》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王益刚审查了案卷,现已依法对本案审查 完毕。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朱本美,女,37岁,汉族,江苏省江宁县人,大学文化,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系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主任(正处级),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院前路7号 卫检局宿舍3单元305室。
  三、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一)案件事实
  1994年5月26日,时任连云港卫检局主管会计的犯罪嫌疑人朱本美和田宗庆(时任连云港卫生检疫局局长,现任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策划以公款买房截留使用,占为己有 。 于是朱本美便从卫检局帐户专用基金科目(以下简称“专用基金科目”)中支出40万元(无附 件)转入卫检局科技开发公司帐户作暂存款。同年9月24日,朱本美以还款名义做假帐将40万 元从科技开发公司转入连云港国境口岸卫生服务中心专为该款开设的一个帐户。10月27日朱 本美又将该款中38.5万元转入其在南京建行梅山分理处开的江苏天堂鸟饭庄帐户内(实际上 天堂鸟饭庄在连云港,南京的帐户是他们为购房私设的,以下简称“购房私设帐户”)余款1 .5万元被其提取现金占有。
  1994年11月18日,犯罪嫌疑人朱本美再次做假帐从“专用基金科目”支出10万元转入连云港国境口岸卫生服务中心帐上,后将此款转入“购房私设帐户”。同时,朱本美在南京电告田 宗庆,要在南京购房,田认可后,朱本美将“购房私设帐户”内的48.5万元于1994年11月1 5日转出38万元、12月7日转出83295元至江苏省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妹朱本琴名 义买下南京市下关区热河南路308号8幢505、506两套住房,并于1996年10月29日以朱本琴的 名义办理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余款1.6万多元被其提取现金占有。
  1998年连云港动植物检疫局、卫生检疫局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合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清理固定资产时,朱田二人对二处住房仍隐瞒不报;2000年“三讲”以后,为了对付检查,朱 本美和田宗庆策划将田宗庆已签字报销入帐的“发放单”存根联交由朱本美做假帐抵充。
  朱本美做假帐的手法如下:
  一是在转帐支票上做假
  从科技开发公司916帐户开出的336757号转帐支票(40万元)第一联收款人写的是1230帐户, 而第三联上的收款人的帐户却是:“2343”;科技开发公司916帐户上的40万元实际上汇到 连云港国境口岸卫生服务中心朱和田私设的2343帐户上。连云港卫检所1230帐户收到的是卫 检局469帐户上开的00693301号转帐支票40万元自筹款。
  二是转帐支票空转,实开信汇支票
  94年11月18日朱本美从连云港国境口岸卫生服务中心8100帐户以自筹款名义开出的666500号转帐支票,金额为10万元,转到连云港卫检所1230帐户。实际上没转,而是在同一天以材料 款名义,用01号信汇将10万元汇到“购房私设帐户”748帐户。和前面手段一样,连云港卫 检所1230帐户也是同时收到连云港卫检局588帐户开出的3517557号转帐支票10万元自筹款。
  (二)认定证据
1、同伙田宗庆交待:“1994年夏天,朱对我说:‘南京最近商品房比较便宜,以后肯定升值,正好现在章文(香港升腾公司董事长)汇来港币,折合人民币40万元,现在可以拿出来买 商品房。’当时我同意买房子,说行,你看着办吧。后来朱本美汇40万元到南京,又补汇了 几万元。朱本美跟我说了,我就同意了,朱本美去南京办理购房手续、产权证。” “98年 10月‘三检’合并时,固定资产清理,我和朱本美就没有将这两套房子说出来。”
  “在2000年3月,三讲以后,在与朱本美商量这两套房子时,为了对付检查,采取用假的发放单顶帐”。
2、犯罪嫌疑人朱本美供述:“田局长考虑在南京买商品房,仅40万元的标准去买。”“田局长说以章文的名义在南京买房,以后要还章文的钱,也可以用房子顶上”。“以后有机会 的话也可以据为己有。”“即使查出来,房子也是用章文的钱买的,不会有问题”。“确定以后,从连云港卫检局科技开发公司916帐户上汇出40万元,汇到在市建行开户的服务中心 的帐上,后来又从建行的服务中心帐上汇到南京建行梅山分理处的天堂鸟的帐户上。”
  “这样就以朱本琴的名义,在南京热河南路308号买了两套住房。2000年12月天堂鸟的帐上交国检局时我也没有说出南京买房的事。”
  “当时非常担心这件事被查出以后没退路,田宗庆给了我一些签过字的劳务补助单进行冲抵买房的款子。”
3、书证:汇票、银行对帐单、买房合同、产权证、劳务补助单存根等。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香港升腾公司董事长章文投资在江苏天堂鸟饭庄内的40万元人民币,1996年就撤走了。
  犯罪嫌疑人朱本美和田宗庆相互勾结,以私设帐户、做假帐等手段,将单位48.5万元人民币转至江苏华侨房产开发公司购住房两套,在单位合并清理固定资产时,隐匿不报,并以已 入过帐的单据抵充,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 182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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