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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7 生效日期: 2001-02-27
发布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泰政办发[2001]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运转,防范与控制基金风险,提高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设立本基金的目的,是为帮助本市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信用保证,保证贷款债权的实现,为贷款银行分担风险,促进本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泰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泰州市经济委员会对担保中心的日常业务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即为保证,是指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约定,当受保企业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时,担保中心依法或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担保中心以安全性、流动性、规范性、社会性为运作准则,以保本经营、控制风险、平等自愿、公平守信为经营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六条 担保基金来源:
   (一)政府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政府划拨国有不动产;
   (三)社会募集的资金;
   (四)国内外捐赠、资助;
   (五)国内外专业担保机构的投资;
   (六)基金收益补充;
   (七)其他来源。
   基金资本总额设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分期分步筹措,3年内筹足。


    第七条 担保中心设立监管会,监管会由市经委、财政局、国资局、人行、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和海陵区政府组成。监管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5-7名,由组成部门派员担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监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担保中心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
   (二)审批担保中心内部管理规章;
   (三)监督担保中心执行规章、履行职责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定担保中心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担保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具体负责担保中心日常业务与管理。担保中心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业务科室。


    第九条 担保中心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办法招聘业务人员。招聘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条 担保中心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对新增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对在职人员,进行定期轮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 聘请金融、法律、财务、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担保中心顾问组,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评估、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与担保基金相配套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经营诊断、信息咨询、产品开发、推广与促销等方面提供服务,以此促进担保基金的良性循环。

第三章 担保对象和种类

    第十三条 担保中心担保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申保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连续经营二年以上,资产负债率在全市中小企业平均水平(含)以下,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财务核算基础;
   (四)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商业银行开立帐户,且向该银行申请贷款;
   (五)依法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按担保中心规定一次性缴纳担保额20%左右的风险保证金。


    第十五条 申保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中心不提供担保:
   (一)不按要求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二)与担保中心逾期债务关系尚未完全履行的;
   (三)经营状况恶化,经顾问组诊断,短期内难以改变经营状况的。


    第十六条 担保中心担保种类为债务类、付款类、履约类担保等。基金试运行阶段,担保限于短期人民币借款担保。


    第十七条 担保中心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本额的10倍。基金试运行阶段,担保总额为基金资本额的2-5倍。


    第十八条 为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应根据企业预期收益、资金需求量、信用状况、技术含量、市场前景、还款能力等确定,一般不超过企业缴纳的风险金5倍或净资产的50%。


    第十九条 担保中心担保范围分为全额担保和非全额担保,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操作时由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根据受保企业资信等级、担保金额等情况协商在担保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条 担保中心向受保企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次性收取,特殊情况可根据担保期限和金额分次收取。担保费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5%。担保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担保费。担保展期或增加担保数额按担保费率加收担保费。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对连续三年以上资信优良的受保企业,经监管会同意,担保中心与其约定最高担保额度,银行在最高担保额度内,可以直接发放贷款,担保中心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担保中心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依据受保企业资信状况、受保金额等确定其是否需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和抵押、质押等方式,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中心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操作管理责任制,从内部控制风险。担保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由中心主任审批;超过风险保证金5倍的担保及担保金额在100-250万元由监管会主任审批;担保金额在250万元以上由监管会主任会议集体审批。


    第二十四条 担保中心承保金额大或风险高的项目,应向省担保机构办理再担保业务,降低风险系数。


    第二十五条 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应加强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网络,相互交换和通报服务企业信息,共同维护借、贷、保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担保中心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中心应根据担保业务运行情况,逐步提取普通准备金、责任准备金和追偿损失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位补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各种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监管会确定。

第五章 担保赔付

    第二十七条 担保中心开展担保业务经营的基本目标是:控制风险、减少损失,将当年代偿总额控制在基金资本额的10%以内,代偿率控制在3%以内,最终赔付损失控制在代偿总额的50%以内。


    第二十八条 当贷款到期不能偿还时,担保中心应与银行共同组织催收与追偿。逾期3个月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担保中心凭银行的代偿通知书,经调查核实后,承担代偿责任。担保中心履行代偿义务后,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先以受保企业所缴风险保证金抵偿其债务,余额通过下列措施追偿:
   (一)增强债务人偿还能力。担保中心组织专家为债务人进行咨询诊断,为其出谋划策,帮助其摆脱困境,担保中心应与其签订还款计划,增加还款次数,化小每次还款数额,逐步收回担保债务;
   (二)要求反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三)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质押权利;
   (四)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追偿债务人债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中心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二)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三)贷款银行允许受保企业延长偿还期限而未经担保中心书面同意的;
   (四)贷款银行与受保企业双方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担保中心应建立并逐步完善与担保业务相适应的财务核算体系,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费用等项目实行规范管理。在国家出台担保业财务会计制度前,担保中心财务会计制度暂参照保险业执行。基金净值应存入相关贷款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允许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投资国债等,但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房地产和企业债券,不得直接从事贷款和商贸活动。


    第三十一条 担保中心业务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和基金所得收益。基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收费、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基金收益除支付日常业务开支外,全部用于充实基金资本。


    第三十二条 由财务总监负责检查、稽核担保中心日常财务账目及各种会计报表,以保证财务帐目的真实、准确、有效。


    第三十三条 担保中心按财务规定,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和离职审计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财务报告,并向监管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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