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举报违反环保法行为的奖励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20 生效日期: 2001-02-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打击违反环保法行为的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举报违反环保法的行为,均有义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条 对违反环保法行为的查处和对举报违反环保法行为的奖励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对于违反环保法行为,一般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的违反环保法行为,应当向其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举报本省辖区内发生的下列行为,并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奖励:
  (一)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正式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时投入使用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兴办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或者被取缔后继续生产的;
  (四)限期治理污染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并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员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按职责权限将举报案件移送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自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
  对污染事故的举报,应当在接报后立即赴现场调查处理。


    第七条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并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承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第一举报人酌情给予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也可给予通报表扬。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奖励兑付给第一举报人。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收缴的罚没款应如数上缴财政部门,禁止以支付奖励经费为由截留、挪用、坐支或以其他方式侵占罚没收入。给举报人奖金,在财政部门拨付给环境保护部门的办案费用补助或环保补助资金中单项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给举报人兑现奖励,并建立健全有关奖金的审批、发放、领取、凭证保管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 条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财政部、审计署发布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没收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总额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举报人向省环境保护厅进行举报的电话和通讯地址:
  来电:025-3714818(白天),3392932(夜间)
  来信: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91幢,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邮编:210013
  举报人向本辖区举报的方式、途径(电话、通讯地址)由各地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