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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0 生效日期: 2004-05-20
发布部门: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宪法确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强我省综合实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解放思想,放胆放手,放开放活,采取大动作、大措施,推动大发展、大提高。
  2、解决突出问题,加快发展步伐。当前,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主要表现在认识、资金、人才、环境四个方面。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创新体制,完善政策,用改革的举措和务实的作风,把全社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3、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县域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有机结合、统筹推进,按照“政治平等、法律保障,政策公平、放宽准入,突出重点、大力扶持,放手发展、提高素质”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迅速形成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不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4、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目标。在发展质量上,依靠科技进步,努力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由数量型向效益型的转变。在发展速度上,以2000年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650亿元为基数,到2020年,实现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比2000年翻三番。通过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逐步缩小我省与东部发达省份的差距,使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在中西部地区处于先进水平,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翻两番目标的提前实现。

 

  二、全方位加大支持力度
  5、放宽投资领域。坚持“不禁止,则自由”的原则,凡法律、行政法规无明令禁止的领域,均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旅游、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进入教育、文化、卫生、医疗、体育等领域。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参股金融保险业,引导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城乡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相互参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革。非公有制企业购并国有企业,或者国有企业转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
  6、放宽注册登记限制。允许新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补足。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
  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凡有银行进账单的,不再提供验资报告。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从事进出口贸易。
  积极推进无经营范围的注册登记试点。
  7、认真清理地方性法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认真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尽快废除或修订在项目立项、进出口、投融资、税收、用地、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公平待遇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都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
  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改善金融服务,开发适应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要的融资服务项目,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努力增加贷款规模。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重,2004年要达到40%以上,并力争逐年提高。
  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探索推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贷款。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给予一定贷款额度,由企业按经营情况循环使用。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发展,积极推广委托贷款。
  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简化贷款手续,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用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有价证券等作抵押获取贷款;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获取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也可作为质押获取贷款。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社会性地方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县以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9、完善担保体系。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省、市和有条件的县都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担保资金,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扶持。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10、有效调动民间资本。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各种方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我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资本运营,努力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方面创造良好条件。
  按照《山西省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积极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努力形成一批社会化筹资、市场化运作、有一定规模的风险投资机构。
  对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用事业项目,积极推进BOT(政府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由企业建设至一经营至一转让)等融资方式,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各方面资金。积极支持信托业发展,不断壮大资金信托规模,为社会资金开辟新的投资渠道。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外、省外投资者合资合作。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国外贷款项目信息发布制度,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加强投资引导和投资服务。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公众网信息平台及时向全社会公布投资信息,原则上每个月发布一次新批准的投资项目信息。
  11、实行平等的用地待遇。非公有制企业新上或扩建生产性重大项目,由省、市统一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取得的土地权益,不得侵占和任意拆迁、缩减。因国家建设而确需占用其建设用地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投资国家鼓励项目的,可在土地租金、出让金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
  12、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国家和省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确保落实到位。
  新办的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非公有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费用和扶贫、救济、“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
  1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省级结构调整支持资金和各项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用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比例要逐年提高。
  非公有制企业申报的符合省行业结构调整政策的项目,同等享受现有的技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结构调整贴息入股资金以及财政贴息、财政资助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省财政从2005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技术创新、人员培训和信息咨询等。各市、县也要安排一定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依法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对企业的直接投资,也不得变相补充行政经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另行规定。

 

  三、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
  14、扶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旅游、轻纺、特色手工艺品和商贸餐饮、交通运输、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吸纳当地劳动力100人以上且吸纳人数连续3年保持10%以上增长幅度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安置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执行。
  非公有制企业以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开发和经营旅游景区景点以及旅游设施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可享受同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扶贫实验区和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扶持政策。规模较大的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分别列入省、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数据库,实施重点指导。
  15、扶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申报科技项目计划、技术改造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知识产权保护。民营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由省中小企业局与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落实。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兴办的企业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其转制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可将科技成果入股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可从转制基准日的企业净资产中划出15%的股份作为创业股和管理股用于奖励科研和经营管理有功人员。
  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非公有制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对于盈利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若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立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允许再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成果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16、扶持发展资源深加工企业。各级政府都要在调产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资源型非公有制企业延伸产业链,发展高中档铸造、铝材、镁合金、镁加工等资源深加工制品。省煤炭工业局每年安排的调产资金要有不低于50%的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型煤、配煤、水煤浆和其他煤炭加工转化项目。
  17、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向农副产品加工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各级政府的涉农扶持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扶持农产品加工型非公有制企业的基地建设、科研开发、技术服务、人员培训以及质量标准和信息网络建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2号)精神,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18、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充分利用我省的劳动力资源优势和能源原材料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进招商方式,推进委托招商,努力实现外商直接投资的大跨越、大发展。结合我省结构调整的产业政策,以延伸产业和新兴产业为引资重点,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力争使外商投资企业成为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力量和新的增长点。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同国内外大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等合作,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和网络,扩大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不断提高企业的外向度。
  19、培育一批带动性强的骨干企业。加大扶优扶强力度,支持优势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力争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的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从2004年起,每年根据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利税等指标,确定全省百强非公有制企业,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百强非公有制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措施,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对百强非公有制企业,由省政府颁发牌匾,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技术含量高、经济运行质量好的非公有制大型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国有重点企业集团的同等待遇。对百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省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集团,各级政府要加强运行监测,在电、水、地、煤、运等方面优先安排。

 

  四、努力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水平
  20、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支持具备一定规模和素质条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支持公司制的非公有制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支持具有一定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大力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广泛推行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和ISO14000环境认证。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品牌经营。从2004年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省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设区的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21、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申报科技项目计划,申请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鼓励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非公有制企业获得发明专利的,省、市两级知识产权部门给予一定支持;已经产业化的专利技术,经省主管部门确认,可以直接参加省级科技评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省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由设区的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22、推进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传统产业新型化和新兴产业规模化。按照节水节能、减污降耗、安全高效的要求,加大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力度。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机电、轻工、医药、建材、特色农业等接替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能源基金部分,要提高对接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支持比重。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优化布局和集中布局,大力培育产业集群,努力形成区域特色产业。
  加强环境污染防治,严把新建企业和新上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关,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坚决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企业和设施。大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环保意识。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五、创新人才机制
  23、鼓励社会优秀人才进入非公有制企业。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批准自愿离职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3年内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3年期满,继续留在非公有制企业的,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转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安排工作。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保留人事关系5年。
  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代理手续。
  24、搞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服务。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人才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人才咨询、落户、档案、职称评审和就业培训等服务。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省际、国际交流,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省、市两级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认定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同级财政可安排一定的资金资助。
  25、给非公有制企业人才以平等待遇。推行人才工作居住证制度,在户籍管理中,出台相应的便民利民措施,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在全省自由流动。
  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优秀专家、全国和省劳动模范与先进工作者等有关荣誉称号和其他行政奖励的评选。
  符合法定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术鉴定;考试和鉴定合格的,颁发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六、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26、千方百计改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强化服务意识,推行政务公开,简化办事手续。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的,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一律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加快培育和发展各类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并强化其服务功能和自律协调作用。
  坚决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严禁执法部门、执法人员以任何形式向非公有制企业推销产品和实行有偿服务;严禁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强行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参加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严禁影响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
  实行非公有制企业对有关行政部门服务质量的评议制度,评议结果在媒体公布,并作为考核评价部门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对阻碍、刁难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批评和查处。
  27、优化法制环境。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级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以富民为本,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对非公有制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资金等强制措施。国土、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等法定登记机关,要依法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反担保登记,以促进担保业务规范开展。司法机关要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依法审理、裁决、调解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纠纷。
  28、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形成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齐抓共促的局面。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组。各级中小企业局负责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与协作,形成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力。工商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沟通非公有制企业与党和政府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工作委员会的试点工作,认真开展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和发展党员的工作,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29、强化引导和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工作。非公有制企业要严格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信用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建立平等协商的劳动合同制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抓紧建立和完善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及生育保险等在内的非公有制企业社会保障体系。要强化安全意识和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0、认真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对涉及本部门职能的有关问题,制定实施细则,送省中小企业局备案。各市、县委、政府要结合实际,抓好本决定的落实。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决定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200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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