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400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闽人函[2001]78号)收悉。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434号)的规定,为了保证我省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核定我省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每人每科55元(含上缴国家费用部分)。
该项收费为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省人事考试中心,该收费标准从2001年9月20日起执行。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140号)同时废止。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实行“票款分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缴费通知书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