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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4 生效日期: 2004-05-14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太原市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规范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避免或减轻重大职业中毒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太原市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而引起危害人体健康的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市人民防范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分析、监测、预警,尽可能地避免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在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开展工作。
  (三)反应及时、科学有序
  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技术和科学手段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消除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危害,从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三、组织领导
  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成立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负责领导和指挥所辖区域内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四、部门职责
  (一)市卫生局:负责制订和修订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技术规范,组建监测、预警系统,指导各县(市、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及有关培训、演练工作,监督检查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各项工作的落实;需启动全市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二)市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现场秩序和周围地区治安秩序,落实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无阻和抢救、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市计委:将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设列入全市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现场及实验室监测检验设备、应急车辆等。
  (五)市财政局:制定费用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药械、医疗救治、现场控制等所需费用,对贫困地区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六)市经委:组织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物资、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七)市交通局:优先安排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物资的运送及交通管理工作。
  (八)市广电局: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加强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心里障碍。
  (九)市工商局: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市药监局:负责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药品、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十一)市监委:查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渎职、失职和拒不履行应急职责行为。
  (十二)市总工会:在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时,要参与事件的调查工作,组织劳动者撤离现场,协助市卫生部门查清事件原因,对劳动者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处理好事件的善后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用人单位:在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时,用人单位要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领导组,由主要领导负责,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和控制措施。

  五、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与预警要根据事件危害因素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当依照本预案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一)日常监测
  1、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用人单位自身职业中毒防治管理的义务,通过日常监测,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因素的浓度。
  2、用人单位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工作场所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因素的类别,确定日常监测点、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次),建立监测系统、监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监测结果统计公布报告制度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测的实施和管理,对危害因素进行动态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害隐患,消除或减少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3、用人单位要切实落实有关监测管理制度,确保监测系统经常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二)定期监测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在对检测结果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为工作场所分类管理和危害因素治理提供依据。
  2、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要保证检测、评价结论的客观公正。
  3、检测、评价结果必须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市、县(市、区)卫生部门报告,向劳动者公布。
  (三)事件预警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有关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报告:
  1、卫生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严重的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隐患;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通过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确定危害程度严重时;
  3、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进行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因素的浓度出现严重超标时;
  4、其他可能导致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的情况。

  六、事件分级与报告
  (一)事件分级
  根据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的严重程度,实施分级控制措施,以达到最佳防控效果。分级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级:
  一般事故(A级,黄色警戒):发生10人以下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
  重大事故(B级,橙色警戒):发生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5人以下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5人以下职业性炭疽的;
  特大事故(C级,红色警戒):发生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或发生5人以上职业性炭疽的。
  发生一般事故在市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由县(市、区)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
  发生重特大事故由市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
  (二)事件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立即向市、县(市、区)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
  2、县(市、区)卫生部门接到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属一般事故,应于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部门报告;属重特大事故,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省和国家卫生部门报告。
  3、市卫生部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省和国家卫生部门报告;一般事故应当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部门报告。
  4、接收急性重大职业中毒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部门报告。
  5、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危害程度、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6、市、县两级卫生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情况。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七、应急处理程序
  (一)启动预案
  当职业中毒事件为一般事故(黄色警戒)时,由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重大职业中毒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对危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需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级应急预案处于启动准备状态,市卫生部门派专业人员到职业中毒危害事件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支持。
  当职业中毒事件达到重大事故(橙色警戒)、特大事故(红色警戒)时,由市卫生部门组织重大职业中毒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对危害事件进行综合评估,需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市、区)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二)调查处理
  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本预案科学有序地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办法,及时有效地控制重大职业中毒事件。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需要,迅速组织应急处理队伍赶往现场,紧急调集各类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并对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1、市、县(市、区)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应采取的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作业,责成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进行调查,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控制危害的蔓延扩大。
  (2)组织控制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现场,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控制危害源,指导受害者及现场劳动者撤离现场,转移到安全区,采取救援措施,防止继续危害劳动者,减少伤亡。
  (3)处理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时,凡发现有毒物质波及范围广泛、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及时疏散当地群众。
  (4)封存造成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材料、设备、工具、物品。
  (5)组织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深入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现场进行抢救治疗患者,对可能受到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应急健康检查或者医疗观察。
  (6)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人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深入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现场调查事件发生情况,提出防治对策。
  (7)组织疾病控制机构卫生检验技术人员深入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现场,对危害源及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采样监测,尽快监测其种类、浓度和导致事件的直接原因,为处理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8)市、县(市、区)卫生部门经过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造成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用人单位应采取紧急措施
  (1)立即控制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源,防止危害事件的继续扩大,及时有效地采取救援措施。
  (2)停止导致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作业,控制事件现场,在现场醒目位置设置警戒标识,把事件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疏通应急撤离通道,组织受害者和劳动者撤离危险区,转移到指定安全区。指导受害者和劳动者做好自身防护,组织排除险情,防止事态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4)保护事件现场,保留导致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防止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5)对受害者或者可能遭受急性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的劳动者,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现场救治,并安全转送到医疗机构救治。
  (6)按规定向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
  (7)配合卫生和安全生产、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8)按照卫生、安全生产、公安和工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其它相应措施。
  3、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1)收集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职工总人数、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数、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因素种类、各种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产生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防护设施、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以及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病情况等。
  (2)调查用人单位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防治管理措施,了解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现状,制定重大职业中毒事件防治计划,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3)根据市、县(市、区)卫生部门的决定,采取控制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措施,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并送达用人单位。
  (4)深入现场进行实际勘验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对事件现场进行照像、录相,索取物证等。取得行政处罚证据。
  (5)组织对事件现场危害因素进行监测,查清事件现场有害因素的浓度。
  (6)调查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和危害程度。
  (7)经过调查取证分析事故责任,制作相关卫生监督文书,作出解除行政控制决定书,依法对用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批后,依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履行。
  (8)总结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教训,对用人单位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报请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审查签发;责令用人单位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
  (9)对用人单位发生的重大职业中毒事件进行总结,作出重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处理总结报告,上报市、县(市、区)卫生部门。
  (10)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并应建立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档案。事故处理结案后要及时上报。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1)组织卫生检验技术人员深入事件现场了解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和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种类、事件危害源及其逸散情况、受害者接触方式、接触程度、接触时间,选定检测点。
  (2)采样检测要在受害者活动范围和危害源逸散范围进行。
  (3)承担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危害因素的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检测方法依据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和《工业劳动卫生监测监护规范》等。
  (4)对生产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都要进行检测,了解其浓度,全面分析其危害程度。
  (5)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分析事件原因,为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处理中毒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5、医疗机构职责
  (1)承担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救治时,医疗机构要由主要领导负责,组成应急救治医疗队,配备医疗仪器、药品、器材,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救治。
  (2)承担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救治工作的医疗机构具有省卫生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证书》或者《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证书》,方能从事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救治工作。未取得上述证书的,由市、县(市、区)卫生部门指定,具有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救治。
  (三)终止预案
  根据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分别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适时提出应急预案实施终止建议,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预案。

  八、工作保障
  (一)技术保障
  1、培训和演练
  市、县(市、区)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有关医疗机构要成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加强处理重大职业中毒事件调查、控制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等医学基本知识的培训,进行实地预演,提高事件处置能力和技术水平。
  2、常规监测和防护
  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日常监督、监测,及时发现重大职业中毒事件隐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职业中毒的作业场所,要设置报警装置和机械通风设施;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风和报警装置要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信息系统建设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要建立统一的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电子数字传输系统,保证重大职业中毒事件信息的准确、及时、完整。
  4、科研和交流
  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及科学研究单位等要有计划地开展防治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现场调查能力、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患者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实行技术储备。同时要加强与国内外先进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市应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整体水平。
  (二)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市、县(市、区)卫生部门,做好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处理工作,保障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处理、救治、控制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所需仪器、器材、药品和防护用品等物资供应。
  (三)经费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保障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调查处理、监测与预警、物资储备和实地演习所需费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资金由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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