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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规范税款入库预算级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 2001-09-27
发布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榕国税所[2001]419号

关于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问题,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作了明确的规定,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行为,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也作了严格的行政处分规定。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做好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及时准确入库,现对加强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规范税款入库预算级次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规范税收执法权是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而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对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划分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准确界定征管范围,正确划分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及时准确组织税款入库,严禁出现混库现象。违反者,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1]72号)严肃处理。

  二、征管范围的界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国办发[19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的规定执行。

  三、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划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34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的规定执行。
  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多层次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比例计算方法,举例说明附后。

  四、在日常征管中,各单位应注意掌握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股份、投资变动情况,对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投资发生变动的,应要求企业将有关变动情况报备,并根据其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中央与地方分享税收收入的比例。

  五、各单位应以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和开展税收执法检查为契机,对今年以来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情况做一次认真的自查,凡发现违反规定的,均应及时予以纠正。自查及纠正情况请于2001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局。

  六、执行中若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所得税管理处联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收入比例的计算方法举例
  如甲企业为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其中: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占30%,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60%,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占10%,按规定,计算入库税款时不考虑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以中央投资30%和地方投资60%作为100%,则入库中央金库税款比例为30/(30+60)=33.3%,入库地方金库税款比例为60/(30+60)=66.7%。
  甲企业再投资,成立乙企业,股本构成为:甲企业投资占40%,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40%,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占20%(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10%),因外商投资比例未达到25%,因此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则入库中央金库税款比例计算如下:计算甲企业投资中中央资金比例为33.3%×40%=13.32%,地方资金比例为66.7%×40%=26.68%,然后加上乙企业中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的40%,地方投资共计66.68%,以甲企业投资比例40%加
上地方投资比例40%作为100%,计算出应入中央金库税款比例为
13.32%/(40%+40%)=16.65%,入库地方金库税款比例为66.68%/(40%+40%)=83.35%。
  乙企业再投资,成立丙企业,股本构成为:乙企业投资占20%,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70%,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占10%,则入库中央金库税款比例计算如下:先计算乙企业投资中中央资金比例为:20%×16.65%=3.33%,再计算乙企业投资中地方资金比例为:20%×83.35%=16.67%。然后再加上丙企业中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的70%,地方投资共计86.67%,以乙企业投资20%加上地方投资70%为100%,计算出应入中央金库税款比例为3.33%/(20%+70%)=3.7%,入库地方金库税款比例为86.67%/(20%+70%)=96.3%。
  依此类推。
  联营企业收入级次的划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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