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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来凤县咸丰县征收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5 生效日期: 2000-08-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字[2000]251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来凤县开征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0]119号)和《关于咸丰县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0]125号)收悉。为满足来凤、咸丰两县城镇基础设施维护和发展的需要,同意上述两县按国家规定的开征条件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按计价格[1999]1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农业生产和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居民生活用电按每千瓦时1.2分收取,其他用电按每千瓦时1分收取。
  开征时间:二000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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