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字[2000]251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来凤县开征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0]119号)和《关于咸丰县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恩施州价[2000]125号)收悉。为满足来凤、咸丰两县城镇基础设施维护和发展的需要,同意上述两县按国家规定的开征条件开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按计价格[1999]109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农业生产和农业排灌用电免征;居民生活用电按每千瓦时1.2分收取,其他用电按每千瓦时1分收取。
开征时间:二000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