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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市区有不少单位未经市房屋拆迁部门许可,擅自拆迁或接受委托拆迁房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8号令)、湖北省民政府《湖北省城市房屋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第49号令)以及襄樊市人民政《襄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市区任何单位、个人需要拆迁房包括拆除本单位自管公房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违,拆迁主管部门将依法对拆房单位予以处罚。联系电话:3230422。
特此通知。
襄樊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