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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换发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5 生效日期: 2000-07-25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理顺执法管理体制,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新一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38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换发执法证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
  (一)审查对象
  1、所有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
  2、受上述组织指派从事行政执法公务(除国家安全部门外)的各类人员和所有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
  国家部委直管发证的单位,也要进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的审核。
  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均不得进行执法。
  (二)清理审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执法权限是否随着机构变动、职能调整而发生变化,弄清行政执法职权的归属。
  2、对审查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组织,看其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3、受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委托依据是否合法,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委托权限是否清楚,是否使用规范格式委托书(见附件)。
  4、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随表上报时提供文书样式)。
  5、行政执法证件是否合法有效,其制发机关、制发依据、发放数量是否符合《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部委发证的单位应提供执法证件样式原件或1:1的复印件)。
  6、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受到市以上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县(市)区以上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三)审查方法
  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分别填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表1)、《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审核备案表》(表2)。审查工作按照行政区划进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本辖区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审查本部门所属的市直直属、派出、委托、代管的执法单位,逐级复审,汇总上报(表3)。市直各部门的材料报送,务必在8月8日前完成。各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执法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地完成好此次填报审查工作,并形成审查清理报告,连同附表一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关于换发执法证件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工作基本完成后,即进入换发执法证件阶段。换证之前,执法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执法部门凭培训合格证审查执法人员的办证资格,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报审,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认定后,统一报省办证。
  2、为便于资格审查和证件制作,申请办证单位按附表格式打印个人资料(一式两份,一份审查备案,一份送制证企业制作证件),贴个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证件使用全省统一编号。
  3、证件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同意每证收取30元(收费许可证证号为81-026)。省政府法制办通知此次换证实行先收费、后办证的办法,各单位在送审申办材料时,须将办证费用一并上交市政府法制办。
  4、换发新证必须当即收回旧证,原持有执法证件现已调离岗位的人员也要收回证件,统一上缴市政府法制办封存。原持有省政府核发的执法证件,现改为国家部委发证的,原有证件按原办证渠道,分别由各县(市)、区法制办和市政府主管部门统一收缴登记,报市政府法制办封存。
  5、持有国家部委核发执法证件的单位,应将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自觉接受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
  6、为保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只对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人员办理新的证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办证。办证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报省申请办理。

  三、具体要求
  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集中时间开展审查登记和汇总工作。有关领导要亲自督促和审核把关,保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清理和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执法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同解决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同推行执法“两制”工作结合起来,边审边改,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为进一步创造和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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