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事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鄂人薪[2000]4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前的文件与鄂人薪[2000]40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此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0年七月八日
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 鄂人薪[2000]4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