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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物价局关于幼儿园兴趣班特色教育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31 生效日期: 2003-03-3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防价字[2003]21号
防城区物价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幼儿园兴趣班特色教育收费的请示》(防区价报[2003]1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2]354号文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文的精神。经研究,我们意见,对我市自愿报名参加特色教育的幼儿家长,幼儿园可根据所开展的不同的特色教育的实际情况,按每生每课时2-3元收取特色教育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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