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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省级支出预算编制方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3 生效日期: 1999-10-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1999]文18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9月15日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改革省级支出预算编制方法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改革省级支出预算编制方法的意见
  (福建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政府支出预算是政府实现其职能所需开支的分配计划。支出预算涵盖了政府基本活动的范围,反映着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调控宏观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支出预算编制是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改革支出预算编制中的弊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支出改革的需要,是当前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一)支出预算编制改革的必要性
  1、支出预算编制改革是加强预算管理的客观要求。现行的支出预算编制方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虽然这些年来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仍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的编制方法暴露出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预算编制时间偏短。时间过于仓促,支出预算编制较粗放,预算指标到位率低,预算追加频繁,预算约束力不强。二是预算的分配方式不规范。预算项目过于笼统,预算资金到位率差;部分资金切块给部门分配的职权分散,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财政分配秩序。三是预算编制方法不科学。采用“基数法”编制预算,容易造成单位之间苦乐不均,不利于合理控制支出,也难以解决历史形成的财政支出预算供给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的问题。四是没有按部门单位来汇集、编制预算,而以预算科目,即按资金用途编制预算,多头分配管理,造成监控不力。
  2、支出预算编制改革是建立政府公共支出预算体系的客观要求。党的“十五大”确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提出了建立政府公共预算体系的基本思路,包括改革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内容,调整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加强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等,支出预算编制方法的改革,是建立公共支出预算体系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3、支出预算编制改革是缓解收支矛盾,提高财政保障和调控能力的客观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省级收支矛盾都将比较突出。一是贯彻落实中央积极财政政策措施,省级财政减收增支压力大。二是要确保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粮食体制改革、公费医疗改革、住房改革等支出以及科学、教育、农业等法定支出需要的增支。三是支持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增支。四是促进困难县摆脱困难,需要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可以说,财政负担相当沉重,必须深化支出改革,从改革中找出路,通过调整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矛盾。
  (二)支出预算编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省级支出预算编制改革总体思路是:提前并延长预算编制时间,实行预算内外收支统管,全面推行综合零基预算,定员定额管理,细化预算项目,提高预算的到位率。试行“部门预算”法,建立预算草案编制评审制度,增强预算草案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清理专项资金,实行专项支出“权责制预算”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支出效率(果)。合理界定事业单位财政供给范围。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开展集中支付试点以及强化监管,建立支出效果考核等配套改革。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支出预算编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1、提前并延长预算编制时间,每年7-8月份各部门、单位按财政厅的统一布置,编制下一年度收支计划并送财政厅审核;9月份开始财政厅审核并汇总单位经费预算和编制省级预算草案。
  2、全面推行综合零基预算,细化预算项目。各部门、单位根据预算内外收支统管的原则编制收支综合计划,全面反映单位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情况。按零基预算的要求编制单位经费支出预算。即:不以以前年度既成的支出范围、支出水平和实际执行结果为依据,而是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一切从“零”开始编制支出预算并细化到人及具体事务。人员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编制;公用经费按从紧、节约的原则由财政厅制定不同类别标准统一编制;专项经费支出要建立投入与产出的内在联系,实行权责制预算,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支出效率(果)。
  3、清理现有的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要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重点解决各时期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除法定、政策性及省委、省政府确定专项资金外,对一般专项资金要进行清理。凡工作任务已完成的专项要取消;按现行的事权划分范围,凡不应由省级负担的对下一般补助专项资金要清理取消,一时难以取消的,要在2至3年内逐步取消,以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和加大对财政困难县转移支付力度。对继续执行的专项,要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今后,原则上不再新设立常规性、普遍性、固定性的专项。对于一次性、个案的零星专项,各单位应于预算编制时提出申请,统筹研究。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专项经费,原则上在下年度编制预算时再研究。
  4、合理界定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财政资金供应要逐步退出经营性和生产性领域,转到社会公共需要上来。要逐步减少对生产性领域的财政投资,除了对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安排部分贴息外,财政一般不对企业直接投资。同时,对事业单位财政供给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将事业单位按其服务性质划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公益和经营兼有型)、经营性三类。公益性由财政供给,准公益性按其公共性所占比例给予补助并逐步减少资助额,经营性要与财政供给脱钩,走向市场。
  5、重新确定财政支出优先次序。按照公共财政客观要求和财力可能,首先确保政府机构运转,特别是工资发放;其次是科学、教育、农业等法定支出;三是社会保障支出;四是基础设施等公共支出的资金需要。
  6、试行部门预算法。即预算编制以部门为单位,一个部门各项财政资金均统一反映在该部门的年度预算之中,以增强预算的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
  7、建立预算草案编制评审制度。一是财政厅内部成立预算编制小组和审核小组,实行编、审分离,审核小组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向厅长或厅长办公会提出审核意见。二是预算草案提交省政府前,邀请人大、政协、监察、审计、重点支出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广泛征求对预算草案编制的意见,增强预算草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8、推进支出管理配套改革。在上述支出预算编制改革的基础上,相应进行一些支出管理方面的改革。
  (1)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按《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开展国库单一帐户集中支付试点。国库单一帐户集中支付是预算支出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拟先推行工资性支出和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库集中支付办法试点。即:将省级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等,通过银行直接划到个人帐户。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根据采购合同等,经审核后直接从金库拨付给项目供应商,以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力度。
  (3)硬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监管。省本级预算经省人代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除救灾、抢险、维护社会稳定等急需追加用款从总预备费中解决外,其他部门和单位需要增加经费支出的,应从部门年度预算中调剂解决,调剂解决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厅定期研究分别从机构财力、总预备费或下一年度预算统筹考虑,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要逐步建立预算执行结果考核体系,特别是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益)评价报告制度,改革批复预算、拨完款就了事的状况,把管理的重点放在检查拨出的经费是否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上。对执行结果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或超支出预算的要扣减下年度预算。要加强对接受转移支付补助的财政困难县的监管,督促这些县妥善安排财力,及时发放工资,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全面实施上述改革要有一个过程,因此,拟以2000-2002年为过渡期,在过渡期间,总体推进,分段实施。
  (三)2000年省级支出预算编制方法改革的内容和具体要求
  根据中发(1999)12号文件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为增强预算透明度,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金办大事,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缓解当前财政困难和压力,2000年省级支出预算编制改革的内容和具体要求是:
  1、时间安排:1999年9月开始省财政厅正式布置2000年省级单位预算编制工作;10月底前各单位将2000年的预算收支计划报财政厅审核、汇总并编制省级预算草案。
  2、人员经费的编制。
  (1)在职人员经费按1999年9月底编制内实有人员和省人事厅规定的工资支出范围、标准计算编制。
  (2)离退休人员生活费按9月底在册人员数和上述口径计算编制。
  (3)社会保障费按省政府规定应缴纳的项目和费率计算编制。公费医疗经费按公费医疗改革方案测算编制。
  (4)学生生活补贴、助学金等按定额标准测算编制。
  3、公用经费的编制。公用经费标准分以下七类:(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2)公检法司部门;(3)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执法部门;(4)一般行政部门;(5)一般事业单位;(6)院校生均公用经费;(7)离退休人员的公务费(具体标准另定)。各部门可在标准内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定额。
  4、专项支出的编制。专项支出除法定、政策性(含省委、省政府已确定的)专项支出外,一般专项要逐一清理。专项支出实行责权制预算,按具体事项编制,每一专项都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内容包括:该专项的必要性,专项支出要解决哪些问题,应取得的成果,资金安排分配的具体方法和计划。年度财务决算时要报告每一专项支出的实际效果(益),并对照年初计划进行考核。
  (1)法定和政策性专项支出按法规政策依据编制。
  (2)一般专项支出应重新核定。凡事业任务已完成的专项要取消,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不应由省级负担的对下补助要取消,一时难以取消的,分2至3年逐步取消。
  (3)全省性专项资金的分配,应采用因素分配法,做到科学、公正、合理、规范。补助地市县的专项资金,应列明对下补助数额。
  (4)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和单位的到位率要求:年初预算编制时50%以上;6月底70%以上;9月底85%以上。
  (5)预算执行中申请一次性、个案的专项,原则上上半年不考虑,确定需要追究的,由省财政在下半年每月集中研究一次,按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5、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除确保科教事业支出外,其它事业经费安排要落实每年削减1/3的政策,科教方面的不合理开支同样要压缩,一般事业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原则上要比上年减少1/3。
  6、有预算外收入(含经营性、服务性收入)的部门和单位都要编制单位收支综合计划,在此基础上试编省级综合财政计划。按照预算内外收支统管的原则,经审定的部门、单位各项支出,属于财政性供给的,在预算内收入中统筹安排。
  7、各部门、单位都要按细化预算的要求详细编制各项目支出计划,在此基础上,2000年先选择教育、公安、卫生、农业、工商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五个办公厅共10个单位作为部门预算编制方法改革试点。
  8、探索集中支付办法,试行工资性支出和政府采购项目支出集中支付试点。
  9、省级预算编制改革后,为了解决年初预算中的漏项和难以预见的必需支出,省级预算必须留有一定的机动财力。机动财力安排按《省级财政支出审批的若干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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