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2004]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经委,各财税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工作,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望及时反馈给我们。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上海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鼓励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及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公告的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老旧汽车,是指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 二条规定,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认定达到相关报废标准规定,依法办理了报废手续,并按规定送资质认定企业回收拆解的汽车(不包括因事故造成的报废车)。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补贴资金,是指国家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的专项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补贴资金由财政部每年统筹安排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专项划拨,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二章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四条 补贴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告的全国补贴车辆的范围和具体补贴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核拨补贴资金。实施专项补贴的单辆车辆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型车辆的购置税金额。
第五条 组织实施。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根据当年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结合本市上年度汽车报废回收拆解情况,提出本年度本市老旧汽车补贴资金的书面申请报告,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各一份。按照当年财政部核拨本市补贴资金的有关要求,负责做好下发《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及补贴资金等工作。
第六条 申报材料。符合专项补贴条件的老旧汽车车主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要求,并提供以下材料: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或个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报废证明》及复印件;原、现购车发票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凭证;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第七条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车主携带申报材料向市经委提出申请,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发给车主《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车主将填妥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送交市经委审核,经市经委审核盖章后再由市财政局审核盖章。
第八条 资金发放。市财政局将财政部核拨给本市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划拨到市经委设立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专项资金帐户内。市经委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凭通过审核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批准件办理拨付手续。
第九条 发放时间。补贴资金的发放时间原则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
第十条 资金使用。对当年年末未发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将作废;未发放给车主的补贴资金,经市经委与市财政局核对无误后,将结转下一年度补贴资金总量中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汇总存档。每年补贴资金发放的有关资料,经市经委、市财政局核实后,作为工作档案留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年度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报表,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各一份。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对本市补贴资金的实施将加强监督管理,每年组织重点抽查。对违反规定、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要依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