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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市区2000年城镇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09 生效日期: 2000-05-09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0]24号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9]85号ぉ和省、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精神,本着均衡负担社会统筹安置任务的原则,现将市区1999年冬季和2000年春季城镇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仍然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和边接收边安置的办法,市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计划由市政府下达,各系统内的退役子女、配偶由安置部门直接介绍回本系统包干安置,不得占用统筹计划。各部门既要无条件地接收本部门内部的退役子女和配偶,又要完成市政府统筹分配的指令性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政府统
   筹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对个别单位情况特殊,年内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被批准的单位要缴纳每人不低于5万元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对既不接收安置任务,又不报请市政府批准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单位,除依法收缴安置任务转移费并处以罚款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因拒不接收退役士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并切实做好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今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关键的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兵役法》的第一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量较往年有大幅增长。因此,各级各部门接到任务后,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充分理解和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依照《兵役法》和省政府《通知》精神,认真研究制订分配计划和保障措施,及时办理接收转移手续,缩短待分配时间,尽快将退役士兵安排到工作岗位。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风险金、城市增容费、就业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试用期等形式损害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二000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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