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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制定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0 生效日期: 2003-03-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3]58号

各地、市、县物价局:
  最近,国家计委以计价格[2003]107号文件审定公布了麻仁润肠丸等267种中成药的最高零售价,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紧贯彻执行。
  一、此次国家计委审定公布价格的267种中成药(其中,甲类67种,乙类200种)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是国家计委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而制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单位)、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表列甲、乙类药品零售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实际执行中可以低于,但不能高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此前我局及各地、市物价局核定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改按本通知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仍按实际中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执行。

  二、执行附件一和附件二中GMP价格的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认证公告》为准。

  三、根据中药企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并按药品定价程序经地区协调会和专家评审会审查,确定北京同仁堂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执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二)。

  四、附件一和附件二未列的规格,由生产企业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于2003年3月20日前上报我局,经我局审定后方可执行。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掌握了解药品价格方案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我局反馈。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67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件二:200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参见《价格公报》2003年第3期(计价格[200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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