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阳政发[2003]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农村饮水工程是解决农村生产生活用水、加快农村脱贫致富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性设施,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经过几年的体制改革,我市多数饮水工程落实了产权主体和管理主体,建立健全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但仍有部分工程产权不清、主体不明、管理滞后,部分村庄仍然存在“福利水、大锅水”现象。为进一步深化饮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口饮水问题,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提供安全饮用水保障为目标,以实现工程产权清晰、主体落实、良性运行、长期受益为重点,以水价改革、水费计收、折旧大修费(以下简称两费)提取为核心,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和创新运行机制,实现农村饮水工程专业化管理、商品化供水、社会化服务、可持续利用、滚动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灵活选择最适宜的管理体制形式;坚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的原则,鼓励创造性地开展改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坚持依法改制的原则,按照党的农村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改制行为。
(三)目标任务:再经过2-3年的努力,到2005年底,全市集中供水工程全部实现产权清晰、主体明确、机制健全、效益显著、滚动发展。工程优良率、水费征收率和“两费”提取率达到100%。单村供水工程全部以拍卖、租赁承包、股份等形式落实管理主体,完成清产核资、水价改革和“两费”提取,工程优良率、水费征收率和“两费”提取率达到90%以上。农村自来水入户率由30%提高到50%,全面解决全市农村饮水困难。
二、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四)改革范围:全市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
(五)责任主体:县(区)、乡(镇)两级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集中供水和联村供水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单村提引水工程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
(六)主要内容: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主体,完成水价核定,推进水费征收,落实“两费”提取。
(七)改革程序:根据《阳泉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阳泉市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调查摸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确定方案、报批备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法律公证、建档立卡等步骤认真组织实施,突出抓好资产评估、标的物价格制定等重要环节。
三、以明晰产权、落实主体为重点,多种形式推进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八)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占工程总投资的50%以上)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主体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部门行使管理权,组建供水管理站或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
(九)由国补资金、自筹资金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按投资比例确定所有权归属,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供水站或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十)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也可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将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权拍卖给经营者,经营者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自主经营。拍卖所得资金存入专户,用于经营期满后的更新改造。
(十一)由国家补助、自筹资金、群众投劳兴办的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个户独资兴建和联股兴建的工程为民营工程,所有权归个户或股东所有。以上形式的工程可采取拍卖产权或经营权、租赁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落实管理主体和措施,激活经营机制。
四、以水价改革、水费计收、两费提取为核心,加强价格收费体系改革
(十二)按照新《水价办法》深化价格收费体系的改革。民营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工程实行政府定价。实行饮水和非饮水分类定价,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实行丰枯季节水价、浮动水价、定额用水和超定额用水加价。
(十三)坚持有偿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取消“大锅水、福利水”。集体经济较好的村庄必须按核定的标准计量收费,但可以发放一定数量的水费补贴。经济条件差的村庄水费收入不能满足工程运行、维护需要的,必须确定工程的更新基地,基地收入存入专户,作为更新改造基金。
(十四)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要按专户管理。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都要足额提取“两费”,集中供水工程“两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专户专账管理,集中统一审批,用于工程的大修和改造。单村供水工程的“两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村委会、受益户代表共同管理。对民营的供水工程,也要积累折旧大修基金,作为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县级“两费”专户必须在2003年底建立。“两费”管理使用办法由县(区)制定。
五、深化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
(十五)坚持“谁购买、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群众参与改革和办水的积极性。
(十六)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兴办农村供水工程,鼓励社会大户独资办水,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经营户跨行政区域购买经营供水工程,但同等条件下受益区农民有优先权。
(十七)鼓励水利工程产权流动,鼓励经营者扩大收入,提高扩大再生产能力。购买经营权者在经营期间新增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新投入部分归经营者所有,在合同期限结束时,要重新估价,作为第二轮标的一部分进行竞标拍卖,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租赁权。
(十八)科学合理制定水价,保护经营者和用水者两方面的积极性。既要让经营者有利可图,也要让农民群众用得起水,不增加负担。水价由县级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执行。
(十九)管好用好改制资金。改制收回的资金也要按照“两费”管理的审批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保证用于饮水工程的建设与改造。
(二十)鼓励政策。今后,国补资金要向产权明晰、主体落实、水价到位、“两费”提足的县(区)和工程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改制,不支持。
六、切实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改革的领导
(二十一)饮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县、乡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依法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和用水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营者严格履行合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监督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供需水计划的实施;负责工程建设、维修、管理的技术服务,推广先进经验。
(二十二)饮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改革中的困难问题。体改、工商、土地、物价、税务、金融、电业等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努力为改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县(区)、乡(镇)两级政府作为改制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集中精力全力以赴,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