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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机动车辆收取特检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 2000-04-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字[2000]46号

罗田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机动车辆收取特检费如何界定的请示》(罗价[2000]15号)收悉,现对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220号)中所规定可以收取特检费的对象仅指:改型车辆、肇事车辆、申报目录车辆、比赛车辆和重大外事活动中的礼宾车辆,对办理入籍(户)手续的机动车(汽车、摩托车)不应收取特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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