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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2 生效日期: 2003-01-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3]4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121号),现将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销南宁地区和崇左县,设立地级崇左市和江州区。崇左市人民政府驻新设江州区石林大道1号,江州区人民政府驻江州区新民路10号。原崇左县的行政区域为江州区行政区域。

  二、崇左市辖江州区和原南宁地区宁明县、扶绥县、龙州县、大新县、天等县,原南宁地区的县级凭祥市属自治区直辖,由崇左市代管。

  三、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将原南宁地区所辖的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划归南宁市管辖。

  四、做好撤地设市调整行政区划工作的要求。
  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这对克服地、市同驻一地在管理上带来的矛盾,合理划分桂西南地区的行政区域,促进区域经济中心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原南宁地区和南宁市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原南宁地区和南宁市要顾全大局,从有利于稳定,有利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人、财、物的交接工作。
  (二)在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对机构调整、人员安排、财产划转等工作,要坚持原则,做到公正、公平、深入细致。要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严禁借各种名义私分国家、集体财产。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得突击提拔干部。对违规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
  (三)在地级崇左市、江州区正式挂牌前,原南宁地区及其所属各部门、所辖各县(市)及其所属各部门要照常运转办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撤地设市调整行政区划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稳步推进。要将撤地设市调整行政区划工作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等各项工作有机衔接起来,努力做到协调一致,相互促进。
  (五)原南宁地区和南宁市要主动与自治区有关部门联系,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撤销南宁地区设立地级崇左市并调整南宁市行政区划的各项工作,确保撤地设市调整行政区划工作有序、平稳、顺利地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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