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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4 生效日期: 2003-11-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进[2003]4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函》(进便函[2003]43号,以下简称《便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退税分局在2003年度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核时,对企业已取得的填开8位号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税票仍应予以受理,不得拒收或不受理申报退税。
  二、《便函》第二条对专用税票录入开具过程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隔单位作了重申,但本市在实际录入开具时由于CTAIS系统原因采用空格为分隔符。各税务分局在受理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时,应按市局沪国税进[2003]40号文规定在销货发票栏内录入18位的专用发票号码。对于出现一张增值税专用税票对应多张专用发票的情况,要以空格分隔专用发票号的格式录入相关数据;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方式录入。
  三、退税分局应按《便函》第三条要求,尽快组织核查工作,并按照市局沪国税进[2003]40号文规定的数据报送方式和要求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函
进便函(200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3)9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在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想现就各地反映的几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鉴于《通知》下发后,各地使用的绝大部分专用税票软件尚不能填开18位号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出口企业已取得的填开8位号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用税票,主管退税机关仍应予以受理,不得因此而拒收或不受理申报退税。最近,总局信息中心已修改CTAIS征管软件相关功能,可以开具18位号码的增值税专用税票,请各地及时接收和安装使用。对于各地自行开发的专用税票开具和传输软件,请各地立即着手修改相关功能,使得出口企业能够及时按《通知》第六条规定取得专用税票。
二、《通知》第二条和第六条所述“必须将专用发票上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是指:每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录入18位号码(代码和号码),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之间以逗号隔开。
三、各地退税机关应对2003年9月20日前已将出口企业登记库上报总局而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情况进行核对。原上报登记库的“纳税人识别号”和“企业海关代码”项目有误的,应采取《通知》附件3所述的变更登记录入方式重新上报相关企业的退税登记数据,相关记录的“提取信息的起始时间”(Rzym)项目填写为“200309”。
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二OO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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