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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客运代理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6 生效日期: 2001-08-06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服字302号
三明市物委:
  你委《关于收取客运代理费问题的请示》(明价(2001)95号)收悉。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客运代理费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省交通厅、省物委颁发的《福建省道路运输站收费实施细则》(闽交运(1998)241号)第五条和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第  条均明确规定:客运代理费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计收。两者在收费政策上并不存在矛盾。
  省交通厅、省物委《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运输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运(1998)241号)明确规定:各运输站从运费(即票价中扣除旅客站务费、客运附加费、车辆通行费等代收代付部分)中按规定的比例收取客运代理费后应全额结算给运输经营者,各地应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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