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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8 生效日期: 2000-03-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0]50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组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28日

  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土地管理局的行政职能。
  2、原省地质矿产厅的行政职能。
  3、原省矿产资源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
  4、原省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能。
  5、原省冶金总公司、煤炭厅、石化厅等部门和单位行使的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6、原省国资局承担的国土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厅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2、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修订和评估工作,国家和省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探、矿产勘查等事务性工作,交厅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工作,交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4、将土地整理与复垦的技术设计和实施、土地统征包干、土地市场交易等具体事务性工作,交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四)强化的职能。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是我省经济持续、快健康发展的基础。国土资源厅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加强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要加强耕地保护、土地资产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保障全省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组织制订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核定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全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三)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市(州)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省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和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组织省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审查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批评估机构资质,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省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网络管理。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草案;组织调研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负责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的调研。
  (三)规划处
  组织落实全省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全省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和市(州)、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参与审核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统计工作。
  (四)财务处
  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厅直属单位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汇总编制财务预决算,负责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耕地保护处
  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土地整治、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有关规定;指导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地籍管理处
  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有关规定;组织地籍权属调查、土地证书年审工作,并对其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组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及权属管理工作;审核土地登记机构资格;指导管理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承担或参与调处跨市(州)及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纠纷。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拟定我省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组织审核A级、审定B级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负责确认土地评估价格;承办具体项目供地的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
  (八)矿产开发管理处
  依法进行本省采矿审批登记发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定;负责全省矿业秩序整顿,调处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益;依法组织查处违法采矿行为;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九)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依法编制全省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和划定省级规划矿区;负责矿产储量评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评审结果的认定;管理矿床工业指标;组织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审查;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批;统一管理全省地质资料的汇交和馆藏业务。
  (十)地质环境处
  组织拟定和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保护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界定;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认定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全省地质环境的管理,并为城市、区域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审查意见;参与编制全省环境保护规划。
  (十一)地质勘查处
  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全省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省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地质勘查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进行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负责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各类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负责全省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
  (十二)执法监察处
  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定土地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监督检查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行为;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承担行政案件应诉工作。
  (十三)科技外事处
  编制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与国土资源相关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组织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安排外事接待工作和办理出国人员有关手续。
  (十四)人事教育处
  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考察下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任免建议方案;起草编制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厅属教育部门的业务建设;承办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科技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干部培训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2名(正处16名,副处16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需征得省国土资源厅的同意,其副职任免要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
  (二)将原省土地管理局直属分局更名为省国土资源厅省直土地管理局,为国土资源厅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省直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划、计划,用地手续的报批及地籍管理工作;承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有关手续;协助省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负责土地执法监察和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等。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
  (三)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按照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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