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农委《关于农业科技示范园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去年以来,为落实全省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会议和全市三级干部会议精神,我市掀起了兴办农业科技示范园热潮。据统计,目前全市已建和在建的各种农业科技示范园33个,园区面积达5800亩,总投资近1亿元, 为推进农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各示范园运行的情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经营不规范,资本结构不优,投资回报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着手加以解决,有可能对示范园建设造成负面影响。为解决示范园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示范园产权明晰化、经营市场化、发展规范化,现就农业科技示范园产权制度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农业科技示范园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产权明晰化、人格化为目标,以民营化为方向,以产权转让和股份制为主要形式,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全面推进示范园产权制度改革,把示范园推向市场,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示范园产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突出效益的原则,不搞一刀切,不赶进度,兼顾试验示范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二、选准改革形式
农业科技示范园产权制度改革应当突出民营化方向,可以结合实际采用租赁、抵押承包、托管经营、母子园区分离、分块搞活等形式,主要应采取产权转让和股份制两种形式。
(一)产权转让。产权转让可采取有偿转让、无偿转让、兼并等形式。有偿转让产权,即将示范园整个资产或部分资产经评估后,面向社会公开出售,有偿转让园区产权。此形式适合于规模较小、负债较少的园区。无偿转让产权,即对市场前景好,但负债较多,后续投入较大,技术要求较高,靠自身力量难以发展的示范园,可以整体或部分无偿转让给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经营,但受让方要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保证增加后续投入,税收留在当地。兼并,即由优势园区通过购买、控股、折股、承担债务、划转等形式,对劣势园区实施兼并,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使优势园区更优,劣势园区获得新生。
(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对规模较大、经营较好、产品市场销路看好的示范园,着力推行股份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标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其成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规模适中、有一定发展前景的示范园,可以探索建立联股、联劳、联利、联心的股份合作制。
三、落实配套政策
在实际工作中,要落实配套政策,鼓励和推进示范园产权制度改革。对购买产权资金一次到位的,可给予一定额度的优惠;对资金一次到位有困难的,允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对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数额较大的园区,改 制后可以将一部分债务实行挂帐停息政策,财政、金融部门应予大力支持;对改制后园区注册登记,应优先办理,并在收费时适当照顾。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有关部门的协调监督,创造宽松环境,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科技示范园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牵涉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因此各地应加强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应搞好宣传,搞好配合,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示范园所在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改革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按程序精心操作,分步推进,确保农业科技示范园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