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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和加工转化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2 生效日期: 2000-03-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0]17号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干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为了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切实发挥我省粮食生产优势,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乃至全省经济长远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做好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和粮食加工转化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加大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力度
  当前,粮食出现相对过剩,市场约束更为突出。各地、各部门要转变观念,改进工作和服务,积极主动指导和引导广大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生产市场需要适销的粮食品种。
  (一)大力发展市场俏销的优质粮生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引进、推广名优粮食品种力度,推动优质粮生产上规模;要加强产前、产中、产后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和购销服务,鼓励和引导农民种植优质运销的粮食品种。科研单位要加大对水稻、小麦等优质品种的培育攻关,农业部门要搞好优质粮种子基地建设,积极培育、推广适应市场需求和加工企业需要的新优粮食品种。
  (二)鼓励粮食深加工企业建立专用原料粮生产基地。粮食深加工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粮食,如生产啤酒专用大麦、工业用高淀粉红薯、专用饲料玉米、超甜食用玉米、专用小麦、专用优质米等,粮食深加工企业可以到专用原料粮生产地区建立基地,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提供种子、技术指导和服务,依质论价收购。既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又满足粮食加工企业生产需要。
  (三)发挥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产品。各地要根据气候、土壤等资源优势,指导农民调整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和绿色食品。

  二、突出重点,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搞好粮食加工转化,拓宽粮食购销渠道
  (一)经省批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在本县(市)范围内设点收购不受区域限制;需要跨县、市设点收购原粮的,由企业向设点所在县、市政府申请,经同意后设点收购。从今年起、年加工原粮1000吨以上至5000吨的粮食加工企业需要直接收购原粮的,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可在本县(市)范围内收购加工所需粮食;年加工粮食5000吨以上的企业仍报省审批。
  (二)积极支持重点粮食加工企业发展名牌食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衔接,多渠道筹措资金,有重点地支持发展(改造)粮食精深加工和畜禽生产加工项目,培育一批品牌响、市场竞争力强的名牌食品、饮品、饲料及畜禽产品。
  (三)支持城镇机关、企业、大专院校到农村建立职工福利优质米、面及畜禽产品生产基地,按合同收购所需优质粮。
  (四)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早籼稻、小麦和玉米要拓宽收购渠道,允许和积极鼓励经省级或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收购、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鼓励粮食生产者通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收购市场主体增加的新情况,提早准备,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大市场管理的力度,特别是要加强这些地区和与之毗邻的未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地区的市场管理工作。要注意保护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等非法活动。对稻谷产区,要注意防止私商粮贩借口收购早灿稻,直接进入中晚稻收购市场。

  三、加快畜牧业发展,搞好粮食过腹转化
  发展畜牧业是促进粮食转化的重要渠道。要积极发展饲料用粮,形成饲料——饲养——屠宰——精深加工一条龙,培育现代化的大型畜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广大农民发展畜禽饲养,促进粮食转化,增加收入。在水稻产区,要大力推广浓缩料加稻谷饲养猪禽的喂养方式,推广糙米喂猪的经验;在丘陵山区,要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在充分利用青饲料喂养的同时,补喂粮食精饲料,促进粮食转化增值。

20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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