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197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撤销柳州地区和来宾县,设立地级来宾市和兴宾区的批复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撤销柳州地区和来宾县,设立地级来宾市和兴宾区的通知精神,并根据新设立的市、区实际情况,地级“来宾市人民政府”印章从2002年12月28日启用,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行政公署”印章同时废止;“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印章从2002年12月12日启用,原“来宾县人民政府”印章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附件:启用和停止使用印章的印模(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