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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制定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9 生效日期: 2002-12-0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物价局河池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河价字[2002]11号

各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环保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2]392号《关于调整和补充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环境监测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为保证新收费标准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环保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按照自愿原则接受委托开展服务性监测,可按附表标准向委托单位收取环境监测服务费。

  二、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市环保局应按有关规定报市物价局、财政局重新审定。

  四、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河池市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附:  河池市环境监测收费标准(方案)
  稀释倍数法
  24  光度法
  40  碘量法
  80  仪器法
  56  电极法
  52  光度法
  80  间接原子吸收法
  72  碘量法
  48  滴定法
  48  滴定法
  48  滴定法
  80  等离子体
  56  仪器法
  56  仪器法
  化学法
  仪器法
  仪器法
  仪器法
  仪器法
  仪器法
  56  电极法
  1m≤D≤3m  一组数据  560  仪器法
  D≥3  一组数据  1200  仪器法
  10-100mgra  400  国家标准方法
  >100mgra  480  国家标准方法
  二级包装  96  国家标准方法
  三级包装  120  国家标准方法
  一般监测  每项目  400
  一般监测  每项目  960
  红外分光光度仪  次  112
  荧光分光光度计  次  112
  原子吸收光谱仪  次  240
  等离子体光谱仪  次  240
  气相色谱仪  次  240
  液相色谱仪  次  320
  色-质联机  次  400
  离子色谱仪  次  144
  总有机碳测定仪  次  160
  总需氧量测定仪  次  160
  低本底仪器  次  120
  液体闪烁记录仪  次  128
  γ能谱  次  160
  其它放射监测仪  次  128
  汇总数据  个  32
  图集  张  240
  专业录像带  次  双方商定
  成本册技术报告  册  成本
  的4倍
  代培训人员  人/日  64
  研究成果转让  项  双方
  商定
  治理工程 研究设计  项  双方
  商定
  受聘协助工作  高级工程师  人/日  240
  工程师  人/日  192
  助理工程师  人/日  80
  技术员  人/日  64
  高级工程师  学时  48
  工程师  学时  40
  助理工程师  学时  24
  技术员  学时  16
  其它收费:
  1、误工费:因委托单位原因,监测人员到达现场后,不能正常开展监测,委托单位要向监测单位支付每人每天40元的误工费。
  2、特殊环境作业收费:有毒、有害、微波场及放射性环境作业的,每人每天30元;高温(〉40℃)作业,每人每天40元;剧毒、致癌作业,每人每天50元。
  3、属于污染纠纷,仲裁监测,费用按正常收费加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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