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货运车辆超载煤焦进行没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4 生效日期: 2003-08-14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电[2003]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货运车辆超载煤焦进行没收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19日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打击非法占有、运输国家资源的不法行为,根据2003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治理超载工作协调会议精神,凡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装载规定超载运输煤焦的,对超载部分一律予以没收、拍卖,拍卖后的款项用于专项治理超载工作。现就没收超载煤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警要加大治理超载工作力度,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严格查处超载运输车辆。对超载运输的煤焦,一律按规定进行卸载,并予以没收。

  二、公安交警统一对卸载、没收的煤焦按照卸载的数量认真登记造册,同时给车主、货主或者驾驶员出具省财政统一的罚没手续。对于没收的煤焦要加强保管,及时拍卖,以免久放形成自燃,造成损失。拍卖活动原则上要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邀请公证部门参加。拍卖后的款项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及时拨付公安交警治理超载所需专项经费,用于购置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人员补贴、卸载费用等,不准挪做它用。

  三、财政部门要对公安交警罚没的煤焦、拍卖款项的上缴和使用加强管理。公安交警每周一应将上周罚没煤焦的数量、拍卖款项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领导机关。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准隐瞒罚没数量、拍卖款项,更不准坐支使用。

  四、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治理超卸载点的监督,防止发生“三乱”行为,对于工作中执法不严、徇私舞弊、甚至知法犯法的部门或个人,要视情节,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入的责任。
二OO三年八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