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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14 生效日期: 2000-02-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农轻字[2000]34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省医药公司、省中药材公司、省管医疗单位:


  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变化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药品价格的登记公布制度予以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权限。药品价格的登记公布工作只限于省物价局,其他任何部门和省以下物价部门,不得开展药品价格登记和公布工作。
  二、范围。1、省内药品生产企业按国家规定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及放开价格的药品;2、省外生产进入湖北市场销售的药品。
  三、手续。1、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办理药品价格登记时,必须提供《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药品批准文号、处方、成本、实际执行价格有样品,并如实填报《药品价格申请登记表》;
  2、外埠药品登记时,须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文件(原件)或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药品价格确认证明手续到省物价局申请药品价格登记,并如实填报《药品价格申请登记表》;
  3、对企业填报的《药品价格申请登记表》及有关资料验证合法后予以登记,并核发《药品价格登记确认通知单》;
  4、凡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手续的药品,一律不得在湖北省境内作价销售;
  5、药品价格登记时间为每周星期一、星期四。
  四、公布渠道。所有经省物价局认可的药品价格均在由省物价局主办的《湖北药品价格》上向社会公布,省物价局今后将不再与其他有关部门合办药品价格的信息资料。药品价格登记确认通知单发出和经《湖北医药价格》公布后的药品价格,即为有效价格,可作为流通领域药品价格作价依据之一。
  五、本通知从2000年2月15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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