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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4 生效日期: 2000-01-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字[2000]1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实行了全省垂直管理。为加强对这些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规范其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第  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的规定,省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凡省物价局委托各地制定标准的收费项目,省垂直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二、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理联合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 条“《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的规定,省垂直管理部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能收费。

  三、根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收费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及第十六条“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按照“谁办证、谁年审”的原则管理,省垂直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审及其监督检查工作,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协调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省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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