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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02 生效日期: 2001-07-0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1]3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征,是中央领导关心的重点,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既是财政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是国家治理整顿经济秩序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地税部门要有高度的认识。宣传工作要抓住重点,突出典型,结合当地对高收入者的管征情况,在正面宣传的同时,注重反面典型教育,营造自觉依法纳税的社会环境,震慑涉税违法分子。为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从人员、经费上予以重点保证,在市县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注意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延续性,保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做到改革和工作两不误,人心不乱,工作不散。各地都要把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下半年工作的重点,认真制定计划,精心组织落实。各地的贯彻意见于7月底前书面报送省局。今年省局将把各地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管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个人所得税考评工作中。

  二、调查掌握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开展对本辖区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调查,掌握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形式、支付金额、税款扣缴等;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额、收入项目、缴纳税款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每个县级单位应确定5个高收入行业和最少100名年收入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年工资收入5倍的高收入个人建立专门档案,沿海经济较发达县市应适当扩大建档行业和人数,具体由地市局确定。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监控要根据每年的经济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逐步扩大监控管理范围。高收入行业专门档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纳税编码、投资规模、职工人数、支付总额、不同职级对象收入水平及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高收入个人专门档案应包括纳税人姓名、纳税编码、工作单位、应税项目、收入金额、扣缴义务人及其编码、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情况。扣缴义务人纳税编码为全省统一征管软件设定的编码,个人的纳税编码为身份证号码。

  三、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除我省原定的12个高收入行业的中上层管理人员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仍实行“双向申报”外,对文件第二条所列九大类高收入行业的高收入个人(具体人员由各市确定)和建立专门档案的高收入者,从今年开始必须按文件第四点的规定实行年终汇总申报。对年终汇总申报的,各地税务机关要在申报窗口做好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的申报窗口,个人申报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个人的专门档案。

  四、加强代扣代缴,加大管征力度。切实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对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发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进行登记管理;对行政机关,要切实按省政府1997年批转的办法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制度。对已经发放或办理的要定期进行业务辅导,加强管理和检查;未发放或办理的要抓紧办理,使之尽快纳入监控渠道。当前要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独资合伙企业和律师事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把规模大、效益好的独资合伙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经营者作为重点征管对象,加强征收管理,建帐建制,实行查账征税,对于不建帐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从高确定应税所得率。二是加强对足球俱乐部和航空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管征,严格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地税部门每次开展地方税收检查时都要确定3-5高收入行业和若干被确定建立专门档案的高收入个人扣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当前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情况);上市公司(利息、股息、红利代扣代缴情况)、私营业主和个体大户、垄断行业特别是金融、证券、烟草、保险和电信;新兴的科技性公司;上市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和技术人员;中介机构特别是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各类评估机构、拍卖行等。各市可根据实际,确定3-5个重点检查对象进行集中检查。检查工作要做到深、透、细,避免宽泛,面面俱到,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征管法规定处理。

  六、《通知》第五点第四项关于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和违法犯罪行为处理的时间界限,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 条规定处理。
  各地市应在今年10月15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书面报送省局,省局将于10月份对各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
国税发[2001]57号
  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同时,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悬殊现象,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逐渐突出,成为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问题。对此,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指出,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反复要求税务机关要切实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要把对高收入者调节的范围大小和力度强弱,作为评判个人所得税工作做得好坏的标准。
  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加强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利于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于悬殊的矛盾,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尤其是强化对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二、要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基础。目前一些地区对这方面的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对高收入者的调节。
  据调查分析,当前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
  (一)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三)足球俱乐部;
  (四)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六)高等院校;
  (七)星级饭店;
  (八)娱乐业企业;
  (九)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一)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二)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三)建筑工程承包人;
  (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五)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六)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七)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八)大、中学教师;
  (九)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力量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每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准确掌握以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及时追踪其经济活动和收入情况。
  三、要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每年开展1~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中应把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同时,要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查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止偷逃税行为。今、明两年,要重点打击和治理以下违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二)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
  (三)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连续两年经税务机关指出或处罚后,又再犯的。
  今年年底前,各地要分别向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和稽查局报告正在查处或已发现的2个或2个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违法犯罪案件,说明案件当事人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
  四、要进一步完善收入申报试点,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上述高收入行业普遍建立起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为税收检查、稽核提供依据。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和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要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对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年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须申报的具体收入标准,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个人收入水平和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确定。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先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五、要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代扣代缴工作。
  抓好高收入行业和向高收入者支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根据总局近年来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了许多措施,使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得到加强。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继续强化。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到:一要切实贯彻落实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在征收管理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二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尽快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台账;三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定期进行业务辅导,重点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四要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凡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按照老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进行严肃处理。
  六、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执法力度。
  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征收管理,每年都要有所突破。今、明两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好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做好有关各项工作。要把规模大和效益好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经营者作为加强征管的重点对象,应要求其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税,对不建账建制或者账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继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从源泉上加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尽快制定和完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款办法,以防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要扎扎实实落实好总局关于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对演员、节目主持人、时装模特、运动员等参加演出、表演、广告制作等活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对演出、表演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制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账目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其向个人支付收入情况,严格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
  (三)强化对建筑工程承包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要切实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将较大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和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作为征管重点;通过调查测算,摸清当地建筑工程收益率的一般规律,据此判断纳税人申报收入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要作为重点对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收入数额进行必要调整;对不实行查账征税的,要从高核定征税。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者、特别是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七、切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不断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好各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必须亲自抓这项工作,定期研究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进一步从机构、人员、经费上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在各地税务机关正在进行机构改革,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都要进行调整,希望各地充分考虑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要求,需要保留或设置个人所得税专门机构的,要予以保留和设置。不能设置专门机构的,要考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特殊性,配备足够的、能够胜任个人所得税工作的专门人员。要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一些地方采用个人所得税收入与征管经费挂钩的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各地可以借鉴这种办法,做好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工作,积极去争取。
  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结合当地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实际情况,并针对过去调节高收入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对高收入者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在今年年底前,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送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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