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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3 生效日期: 1999-12-23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199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行封闭管理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为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安全稳健运行,充分发挥担保贷款效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颁布的《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61号)、市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1999]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实行封闭管理问题报告如下:
  一、签订担保贷款封闭运行协议。担保中心会同贷款银行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保企业审查同意发放担保贷款后,由担保中心、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三方签订担保贷款封闭运行协议,共同遵守。

  二、对担保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受保企业获得担保贷款后,应在贷款银行开立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信贷资金注入、原材料采购、费用开支、货款回笼和贷款本息的归还均应在专户中反映,做到产供销单独记帐,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

  三、对担保贷款专户资金的使用实行会签制。贷款银行对受保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担保贷款用于产品当期生产的各项直接和合理的间接支出。担保贷款支出及回笼货款的使用由受保企业和贷款银行双方签字方能支付款项。数额较大的由担保中心、贷款银行和企业三方会签方能使用。会签应坚持如下原则:
  1、专款专用,禁止封闭项目(产品)以外的挪用;
  2、会签实行限额控制,根据担保贷款数量、受保企业(项目、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支出会签不得超出担保贷款总量,不得使用前期货款;
  3、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一般不得会签支出, 货款回笼分配时,应由三方会签。

  四、对担保贷款实行封闭运行,禁止体外循环。在封闭运行期间,企业对过去老欠款暂挂,老欠款的处理办法由企业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新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出。企业不能用担保贷款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其他债务;银行不准在担保贷款专户上扣收老的贷款本金和欠息;有关部门不得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司法部门不应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担保贷款专用帐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五、对担保贷款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管。担保中心、贷款银行应对受保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往来款项进行监督,对担保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并实行担保员、信贷员跟踪管理制度。担保员、信贷员有权对企业订立合同、采购材料、产品销售、货款回笼等各个环节进行严密监控,跟踪管理。
  担保贷款封闭运行期间,如果出现受保企业不按协议规定使用贷款,擅自挪作他用,销货款不进入专户或擅自将担保贷款汇入专户以外其他帐户,企业不与担保中心和贷款银行派驻的担保员、信贷员配合,单方面开支专户资金等情况,担保中心将会同贷款银行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裁:终止协议并停止担保、收回贷款;提请有关部门对违约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协议,追究法人代表的违约责任;担保中心3 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担保贷款申请;对违约行为特别严重的,提请市银行同业协会通报各金融机构进行联合制裁。

  六、加强领导,确保担保贷款封闭运行。市政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委会负责对担保贷款封闭运行管理的协调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银发[1999]261号文件, 重视和支持担保贷款封闭运行和管理工作。受保企业主管部门要把受保企业能否按时偿还担保贷款本息作为企业法人年终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内容,对担保贷款封闭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委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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