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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 2003-07-14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3]35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山西省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定期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范围和事权划分
  (一)本预案指在我省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巨大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事故包括: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二)事权划分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协调。省属以上特大型企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领导,企业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

  二、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
  (一)省应急救援领导组及其职责
  为了加强对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省人民政府成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
  组 长:省政府分管领导
  副组长: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领导
  成 员:分管副秘书长、经贸、安全监管、监察、公安、宣传、煤炭、交通、建设、铁路(含地方铁路)、民航、质监、电力、教育、卫生、计委、财政、环保、劳动、民政、总工会、煤监、公安消防、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和驻晋部队、武警部队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帮助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调用救援物资、设备和人员,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抢救事故伤害人员和进行工程抢险;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二)领导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省应急救援领导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省分管副秘书长
  副 主 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协助领导组实施本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情况;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各牵头单位及主要职责
  1、应急救援工作按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类别分别由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1)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2)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由省国防科工办和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3)水上交通事故由省交通厅牵头负责。
  (4)建筑工程事故由省建设厅牵头负责。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负责。
  (6)非煤矿山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煤矿事故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7)危险化学品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协调,其中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由公安、民航、交通、铁路等部门牵头负责。
  (8)铁路交通事故由所在铁路分局牵头负责。
  (9)公众聚集场所事故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
  (10)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由省领导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牵头责任部门。
  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协调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2)对事故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
  (3)帮助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有关单位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
  (4)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指导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5)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特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须经牵头部门和宣传部门审核,并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与众。
  2、警戒保卫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公安、武警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
  (2)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及事故现场保护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事故现场。
  (3)必要时采取措施,冻结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个人资产。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3、医疗救护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迅速组织和指导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力争将人员伤亡数量降到最低程度。
  (2)紧急调用各类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医务人员和占用急救场所。
  (3)及时对抢救方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对抢救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4)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报告人员抢救情况。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4、后勤保障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根据事故情况,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时组织调用救灾物资、食品和设备。
  (2)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工作,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3)协调电讯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通讯工作,确保各种信息传递畅通。
  5、善后处理工作,由领导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劳动、民政、工会、保险和其他部门牵头负责。主要职责是:
  (1)指导当地政府和部门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处置,收集保管死亡人员的遗物,通知死亡人员家属,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协助家属办理认领、火化等后事。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险与赔偿金的测算和解释工作,协调处理相关的理赔事宜,及时向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三、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人员为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当通过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等方式对事故现场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书证、物证等证据。

  四、应急反应
  (一)特大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接到事故报告后,地方政府领导和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人和应急救援分组牵头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安排协调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抢救工作。
  (二)现场指挥由发生特大事故所在地政府领导负责,协调安排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事故的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讯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三)省级有关牵头部门要积极指导帮助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进行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向省领导组办公室报告抢险救灾情况。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领导组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人员调集和车辆、物资、器材的调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五、其它事项
  本预案适应于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的应急救援,具体各类别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办法由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各牵头单位根据本预案中的职责制定,并报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必要时进行模拟演练。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并保证其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实到位。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脱岗和玩忽职守。对于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追究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在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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