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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物价委员会、泉州市交通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轿车租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 2001-07-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物价委员会泉州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泉价[2001]4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经济局)、交通局(处),各有关运输企业:
  为规范我市出租轿车价格行为,理顺客运市场价格关系,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第2次常委会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出租轿车租价。现就调整后租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公里租价
  1、超豪华型:指发动机排气量在2000CC(含2000CC)以上,具有原装空调音响设备的轿车,每车公里租价为1.80元;
  2、豪华型:指发动机排气量在2000CC(不含2000CC)以下,1500CC(含1500CC)以上,具有原装空调音响设备的轿车,每车公里租价为1.60元;
  3、标准型:指发动机排气量在1300CC(含1300CC)以上,1500CC(不含1500CC)以下,具有空调设备的轿车,每车公里租价为1.40元。
  以上各类车型凡车内设备及车况达不到要求的,其租价标准一律降低一个档次。

  二、基价公里
  基价公里为2公里,不足基价公里的按基价公里计收,超过基价公里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三、起租价格(含基价公里价格和车次费)不分车型起租价均为6元。

  四、等候费
  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车辆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采用时距并计)的,全程等候累计5分钟不收等候费,等候超过5分钟的每满1分钟计收一个基本计价单位的等候费。

  五、空驶费
  租车单程载客,行驶10公里以下,不得收取空驶费,超出部分可加收空驶费。其中行驶10-30公里部分不分车型每公里加收0.20元,30公里以上部分每公里加收0.40元。往返租车不收空驶费。

  六、夜间收费
  夜间23时至次日5时租车时,不分车型每公里可加收夜间费0.20元。

  七、合乘
  根据市政府《泉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规定》(泉政(1998)文221号)第二十条“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的规定,出租轿车不得同时租给两户以上乘客使用。若经原乘客同意发生合乘的,其合乘里程部分,对每户乘客按非合乘情况下应付金额的60%计收。

  八、停车费、车辆通行费
  租车所发生的停车费由经营者负担,如途中应乘客要求停车所发生的停车费由乘客负担。车辆通行费用由乘客负担。

  九、基本计价单位与租金尾数处理
  计价器以200米为一个基本计价单位,租金尾数处理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显示。

  十、出租轿车租价管理有关事项
  1、凡在我市从事出租轿车客运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出租轿车经营者必须认真整修车辆,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车型等级,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安装计价器,并在车体显眼处张贴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租价表;对不张贴租价表的,每辆次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擅自提高租价和以各种名目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凡涉及到租价调整的出租轿车应在执行日起一个月内(7月31日以前)到市计量所指定地点接受计价器调整,逾期不接受计价器调整的出租车不得参与营运,否则按有关规定以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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