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价公字[2001]54号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实业发展公司:
你公司榕航实发(2001)17号《关于继续执行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我委曾以榕价公字(1999)40号文件核定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现根据我委榕价公字(2001)2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仍按榕价公字(1999)40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停放1小时以内,每辆次5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加收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二、对停在停车场等待接客的出租车,每辆次3元。
三、对接送旅客即停即开的车辆不收费。
以上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至2002年5月31日止。你公司应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明码标价牌,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