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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4 生效日期: 1999-11-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ぉ19号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2000年度接收的对象为: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未被选取为士官的所有义务兵;部分1997年冬季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2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军士长、专业军士;部分服现役满10年不满12年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交接工作原则上从1999年11月底开始至2000年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从2000年4月1日开始,持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县(区ぉ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报到完毕。全省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于2000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转运接待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这次退役士兵数量较大,转运接待任务比较繁重。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力量,成立专班,与军交运输部门和送兵干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途经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的运送、中转、接待和返乡途中的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各种事故。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公安干警,热情为退役士兵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切实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ぉ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保证按计划落实车(船ぉ票和座位。各地军用饮食饮水供应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做好退役士兵返乡途中的食宿、医疗、接待和短途运送工作,保证退役士兵安全顺利返回家乡。退役士兵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后,当地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担负起管理教育职责。
   退役士兵返乡时,县(市、区ぉ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车站、码头、街道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组织各种形式的欢迎仪式,造成退伍光荣的热烈气氛。要利用召开欢迎会、座谈会、岗前培训等时机,对退役士兵宣传国家安置政策,介绍家乡政治、经济形势,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要重点进行择业观教育,使之认清当前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结构调整的新形势,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安排,坚定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各市、县(区ぉ安置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临时党(团ぉ支部,对待安置期间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进行管理教育,避免出现组织管理上的空档。对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县级安置部门要及时介绍到乡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解决实际困难,鼓励他们艰苦奋斗、勤劳致富,为家乡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人民解放军和武警官兵在改革发展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和退役士兵中的好人好事,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退伍安置政策,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退伍安置工作氛围。
   三、妥善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要依法保障其第一次就业。要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对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或系统的包干安置对象,退役士兵报到后,当地安置部门应尽快将其档案和《工作关系介绍信》开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或系统接收安排,尽量缩短他们待分配的时间,实行边接收、边安置。对配偶在农村的转业士官和农村入伍的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二等功以上的功臣人员、城镇无业居民的退伍子女和配偶等社会统筹安置对象,要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统筹安置对象的总量、用人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确定恰当的比例,科学合理地制定社会统筹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计划指标,仍由省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各系统干部职工的退伍子女、配偶,由户口所在地的安置部门直接介绍回本系统接收安排,不另行下达计划。各地在制定退役士兵统筹安置计划和按年度轮流向各单位分配伤病残退役士兵时,要注意与省下达的统筹安置计划相衔接,以保证安置计划的合理性、实效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都要按照一定比例接收退役士兵。因情况特殊,当年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实际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县(市ぉ一级政府同意,按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具体的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数额。各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兵役法》有关规定,积极承担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不得拒绝接收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对在规定的时限内既不接收安置又拒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对《兵役法》第 五十六 、 五十八条规定的“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志愿兵退出现役后……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等三项补助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市场机制结合的新途径,不断拓宽安置渠道,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要引导和鼓励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费标准由县级(含县ぉ以上政府根据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当地干部、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各级安置部门必须与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签订合同,并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兴办企业的,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对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各级政府要自觉维护国家安置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任何地方不得乱开政策口子,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尤其是对非农业户口的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和从非户口所在地(县、市、区ぉ入伍的,对入伍退伍手续不全或档案材料严重缺件的,在服役之前、服役期间、退役以后买户口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一律不负责安排其工作。对1996年冬季征集进藏服满现役的退役士兵,严格按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征集进藏新兵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96ぉ75号ぉ办理。属农业户口的,对其中荣立三等功以上或受师以上单位嘉奖表彰者,凭《奖励登记表》、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纳入社会统筹安置计划,安排其工作。不符合鄂政发(1996ぉ75号通知规定的其他对象,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其工作。凡跨省、跨地区安置退役士兵,必须经省安置部门审批,各地不得越权办理。经安置部门批准的安置对象,公安、粮食部门应及时办理户粮手续。任何地方、任何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都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企业风险金、上岗培训费等附加费用。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的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要进一步加大开发使用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力度。对农村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加强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各地要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积极创办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开展育才、荐才和用才一体化服务。
   四、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今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50万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第一年,士兵退出现役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尤其是滞留在部队的伤病残人员,全部或大部分要回到地方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军队改革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近年来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省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的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各地要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对退役士兵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各级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各军供站、接待站的工作经费,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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