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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关于重申加强我市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明码标价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8 生效日期: 2002-09-1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柳价字[2002]147号

  全市各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代办点:
  为规范我市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业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电信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市场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重申加强我市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明码标价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全市各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代办点均须向市物价局申请办理《柳州市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在服务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实行亮证收费,对没有收费许可证,没有持证收费,没有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收费。

  二、市物价局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市物价检查所及各城区物价检查所负责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有人值守公用电话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市物价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严厉处罚。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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