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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1 生效日期: 2001-05-11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1]96号

(闽质技监标[2001]158号 2001年5月11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根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要求:
  (一)企业产品标准应在批准发布后的三十天内报送备案。
  (二)报备时应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式三份):
  1.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附件二);
  2.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文件;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在征求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已经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加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是机关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机关效能,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有限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关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研究省直单位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1)1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从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出发,从理顺关系、归口管理、协调整合、 规范运作入手,用好新增有限财力,盘活现有存量资源,统筹安排,合理分配,逐步解决现有办公用房“苦乐不均”问题,改善省直单位办公条件,并妥善处理“半拉子”工程等基建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    ?
     省直单位(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由省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下同)办公用房以及业务用房和培训中心等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方针, 并实行“六统一、六结合”的原则。
  “六统一”是:统一受理需求、统一规划立项、统一拼盘资金、统一组织建设、统一 调整分配、统一管理资产。
  “六结合”是:新建办公用房与改造旧楼、盘活地产、异地置换相结合;统一建设办 公用房与少数特殊用途用房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并纳入统一管理监督相结合;统一组织建设与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合理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与争取国家有关部门资金补助相结合;党政部门办公用房建设与下属事业单位、有关公司相关用房一并统筹、分担资金、明晰产权、合理分配相结合;严格执行批准立项的建设地点、功能、规模、投资概算与合理解决资金缺口、重新核定使用面积、统一调配新旧房产、统筹安排使用单位相结合。
  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所依据的标准是经省计委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2000)2250号)。对机关的计算机用房,机要机关、档案 机关、专业技术监督机关及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用房,某些法定兼职人员办公用房,少数机关 对外窗口的办证场所等应区别对待,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核定。
   三、当前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从现在起至7月31日止,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 查摸底。通过调查,摸清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并建立完整的管理档案,为合理安排 、调整办公用房提供依据。调查摸底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5月底前完成对省直机关行政办公用房的调查摸底工作;7月底前完成对省直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调查摸底工作。
  (二)明晰产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省级公产的管理和处分。结合贯彻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2001]2号)精神,着手将省直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以及凡属省级公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除省政府文件或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件另有规定的,原则上统一变更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产权。在建及今后新建、购置的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均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名义统一申请登记。具体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省财政厅、计委另行制订。
  (三)统一调配。9月底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根据《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闽计基[2000]3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省直 各单位编制定员,对省直各单位办公用房所需面积进行重新核定,并提出调配方案。
  1.凡是新建了办公用房且已达标的单位,必须限期清退旧办公用房,统一收归省机 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2.现有办公用房严重超面积的单位,原则上要腾出适当面积用以调剂。?
    3.企业、非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挤占行政办公用房的,必须退出现占用房,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4.现有办公条件差、尚未达到标准面积单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从盘活现有办公用 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
  5. 暂时无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十分拥挤而不能正常工作,目前又无法调剂的可以 临时租用或借用过渡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租房面积和价格的审核;涉及部门预算安排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省财政厅会商后,从省直单位购建办公用房资金和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租金。
  (四)盘活房产。为充分挖掘现有办公用房潜力,有效利用房产资源 ,当前要逐项研究并统筹解决省直单位在建办公用房因资金缺口而未能竣工的“半拉子”工程问题和虽已竣工 但拖欠部分工程款问题。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同省财政厅、计委等部门,逐项核定面积、审核造价和资金缺口,提出补充资金和整合挖潜并举的具体解决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有计划地实施,以达到既解决这 些项目因缺乏资金而无法投入使用的问题,又调剂改善部分单位办公用房的目的。
  四、今后运作机制
  (一)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省直单位办公用房 工作联席 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由省政府主管机关事 务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领导参加,必要时邀请其它相关单位人员参加。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涉及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具体政策措施、购建项目、资金拼盘、大幅调整等重要工作方案。重大事项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必要时报送省委。经决定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级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办理。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议题由联席会议确定。?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工作,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
  (二)监督机制
  为加强对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正确使用和房产资源的合理分配,应建立并坚持建设资金监管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管理约束机制。
  建设资金监管制度: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省计委、财政厅对建 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进行审核监督。
  情况通报制度: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将办公用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向联席会议或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关设 备购置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管理约束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做到办 事公开、公平、公正。省直各单位要自觉遵守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又拒不纠正的,相关部门经批准可给予相应处罚。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工作监督和审计监督。
  (三)运作程序
  今后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和分配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受理。省直单位凡申请建设、购置、分配或租用办公用房均应提出详尽的申 请报告,主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涉及资金安排的应同时抄送省计委、省财政厅。
  ?2.提出处理意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到省直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的有关规定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统筹考虑,充分协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预先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通报并征询意见。
  ?3.审议审批。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须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决定,重大工作方案应在联席会议审议后报送省政府研究决定;一般事项的处理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能权限审批办理。
  4.建设方案批准后,由各部门按职能办理立项审批、资金筹措、规划设计等有关事 项。
  5.成立工程项目管理组织。除特殊用途办公用房(如机要保密工程等)经报告“ 联席会议转报省政府同意后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组织建设外,一般用途办公用房建设均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使用单位共同参加,组成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对于多渠道筹资项目,由使用单位从非省财政、计委渠道筹措相当份额资金的,经联席会议同意,可以委托使用单位为主组成工程管理机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与管理。其设计、概算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6.基建项目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7.输产权。基础上竣工后,均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8.调整分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建设方案、办公房使用标准和进驻单位的具 体情况,通盘考虑,统一分配。
   ?今后,任何省直单位不得擅自将土地、房产与其他单位(含外商)合资合作建设办公 用房。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省直单位办公用房购建资金主要筹集渠道:
  1.省计委每年在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的省直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
  2.省财政厅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省直办公用房基建资金。
  3.盘活现有房地产存量的收益。
  4.其他资金:包括国家有关部门补助资金、单位自筹其它资金及捐赠资金等等。
  (二)省直单位办公用房购建资金管理:
  1.一般办公用房购建资金,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设立专户,统一拼盘,集中建设,专款专用。特殊情况的建设资金管理问题由联席会议专项规定。
  2.特殊用途办公用房建设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可由用房单位自行管理,专款专用。
  3. 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实施基建财务管理监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有关建设单位 应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六、规范管理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要实行规范化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六统一、六结合”的原 则,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和省级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单位拟定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
  七、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省直单位申报新建、购置、扩建、改建、装修和超概的办公用房以及产权处分等项目均按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四份);
  4.企业产品标准验证报告;
  5.企业产品标准的审定意见或审定会议纪要(附审定人员名单,);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7.企业标准化员岗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关联法规    

    第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备案程序:
  (一)行业收到备案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登记。
  (二)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天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
  (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备案申报材料的五天内,在“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备案申报材料转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备案程序: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及时登记。
  (二)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五天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
  (三)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备案编号,并在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封面写上备案编号,加印“×××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填写《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书》(附件三)。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申报备案单位、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发出一份备案材料,本局归档一份。
  (四)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在办完备案手续后,应同时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备案材料       。


    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编号方法:
   闽QB/ □□□□·□□□□一□□□□   --- ---- ---- ----    |   |     |    |    |   |     |    |    |   |     |    ----受理备案年代号    |   |     |    |   |     ---------受理备案顺序号    |   |    |   --------------行政区划号后四位数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代号


    第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原则和要求除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二)标准内容完善,技术指标和性能指标应能反映产品主要特征;
  (三)标准中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合理并且能够实施;
  (四)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关联法规    

    第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方法:
   Q/ □□□□ □□□一□□□□   -- ---- ---- ----   |   |    |   |   |   |    |   |   |   |    |   -----标准年代号   |   |    |   |   |    ---------标准顺序号   |   |   |   --------------企业代号   |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由企业名称简称的四个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组成。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分工:
  (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下列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在国家或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和省属企业的产品标准;
  2.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3.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产品标准;
  4.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必须报省级备案的标准。具体产品目录见《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省级备案目录》(附件一)。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前款所列以外的市属企业和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
  (三)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受理上述以外的县(市、区)属企业和在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


    第九条 受理备案部门发现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相抵触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制定标准的单位,限期修订或责令其停止实施该标准。企业在接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向通知的发出部门报告执行结果,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非直接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主管部门认为应修改或撤销某项标准时,应通过直接受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


    第十一条 当正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时,企业应及时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复审,企业应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从企业产品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或复审的,属无标准生产。


    第十三条 省、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半年应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公告一次。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单位对标准的正确性和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受理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材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其归档管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实行网络管理并上“福建质量信息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定期向省局信息中心报送“福建省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内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福建省企业产品标准省级备案目录
  根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经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企业生产的以下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须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计量器具新产品。
  (二)消防产品(包括消防设备与器材)、劳动安全产品(包括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防爆电气、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架空索道等特种设种设备)。
  (三)汽车(含农用车)、摩托车、拖拉机及与安全、环保有关的零部件。包括发动机、制动机构、转向机构、机动车尾气净化器。
  (四)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家用防盗报警器、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机械防盗锁类、楼寓对讲(可视)系统、防弹复合玻璃、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
  (五)黑火药、爆破器材。
  (六)农药。
  (七)医疗器械产品。包括:列入国家第一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产品,列入国家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的X射线设备,高频电凝设备、激光仪器、眼科光学依仪器、心电诊断仪器、心电监护仪器以及药检仪器、医药用压力容器。
  (八)电子信息产品。
  1.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并属于发放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视机(彩色、黑白)、激光视盘机(VCD、DVD)、音响设备、收录机、微型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显示器、打印机、UPS电源)、收款机、电脑游戏机、学习机、传真机、显象管、电源变压器等。
  2.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包括移动电话手机、无线寻呼机、卫星电视接收机等。
  3.软件产品、半导体集成电路。
  (九)列入省级新产品开发项目的产品、省级鉴定的产品。
  (十)使用绿色标志的产品。
  (十一)省属企业生产的产品。
  (十二)省级(含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保健食品、消毒用品、化妆品等)。
  (十三)属国家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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