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2001年4月3日
财税[20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