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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0 生效日期: 1999-10-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经字[1999]280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近几年来,全省各市、州相继设立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对促进旧机动车交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交易市场收费主体不明,收费项目不清,收费标准高低不一等问题,影响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正常发展。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制止乱收费,保护经营者和交易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和税收流失,现对全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涉及旧机动车交易活动的收费项目应一律停止,一经发现,按国家规定进行查处。

  二、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办理。旧机动车必须进场交易,交易手续费原则上由交易市场投资者统一收取。

  三、旧机动车交易手续费包括除评估费及正常管理证照工本费以外所有与市场交易活动有关的费用。其收费标准按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评估金额的1.2%--2.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市场投资者提出成本测算资料和收费标准意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同一市场、同一收费标准的原则审批。审批方案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评估严格按《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08)规定执行,其中涉案车辆,严格按《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执行。评估收费标准为:
  摩托车评估费为每辆50元。

  五、进场交易车辆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免收车辆停车费;超过一个月的,由交易市场向车主按小车5元/辆·日、大车10元/辆·日收取停车费。

  六、受车主委托寄售的车辆成交后,交易市场可向委托方按评估金额的0.3%另收取寄售服务费。

  七、旧机动车交易手续费、评估费、停车费、寄售费等均属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按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的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接受年度审验。

  八、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省,以便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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