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3]35号 沪价费[2003]36号
上海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函》(沪农林(2003)3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设立林木种子许可证的收费项目,执收主体为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对象为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10元(包括正本、副本各一本)。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票据购印手续。
四、收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分别上缴市、区县财政国库。
五、接文后,由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分别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