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质量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各区县质监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质检人[2003]145号)转发给你们 ,请根据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在本市从业并取得《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根据国家总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按统一组织、统一注册、统一管理的原则开展注册登记工作,具体注册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二、根据《办法》要求,本市注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行认定制度,有关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三、继续教育的必修项目培训由市质量技监局统一组织实施,统一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编印或指定的教材和大纲,考试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四、继续教育的自修项目,要求学员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并保存好原始材料、证明、证书和奖状等,以便注册登记使用。
上海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注册管理中心是本市承办具体注册登记及相关业务的工作机构。
附件:《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六月十日